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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通過《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央視新聞10月29日消息,香港立法會當日通過《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在刊憲后生效。有關草案容許直至2012年6月14日完結前一直用于捕魚、但在2012年6月15日未領有由海事處發出有效運作牌照的漁船船東,重新遞交登記申請,并授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署長在有限范圍內行使酌情權,考慮有關申請個案。
特區政府2012年修訂《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下稱《條例》),當中包括引入新的登記制度,規定所有本地漁船須向漁護署登記,方可在香港水域作業。登記條件之一規定漁船在該年6月15日必須領有由海事處發出有效的運作牌照。
香港特區政府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陳肇始在立法會發言時透露,在登記限期內,共約有4500艘漁船獲登記。在遭拒絕登記申請的494宗個案中,319宗遭拒絕的理由是有關漁船并不符合上述的運作牌照規定。她表示,這些遭拒絕的個案中,部分有可能是基于一些非由漁民本身的過失或疏忽而引致的合理原因,例如正在維修而未獲海事處檢查的漁船。然而,現時的《條例》并沒有賦予漁護署署長酌情權處理該些個案。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正式生效后,署長將獲授權行使酌情權,考慮上述日期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的漁船的登記申請。但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明,令署長信納有關漁船直至2012年6月14日完結前一直用于捕魚。
此外,發言人指出有漁船船東可能較早前因以為其漁船未領有在2012年6月15日有效運作牌照而無法獲得登記,而把漁船出售或棄置?!缎抻啑l例》亦將賦予署長酌情權考慮該種情況下提出的申請,發出臨時批準,給予符合資格船東在指定時限內為一艘漁船登記的權利。
(原題為:香港立法會通過《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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