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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開審吳春紅國家賠償案,此前河南高院決定賠償262萬
10月2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吳春紅家屬及吳春紅代理律師處獲悉,今日(29日)上午9時,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六法庭對吳春紅申請國家賠償案進行開庭審理。
根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兩名孩童“毒鼠強”中毒,一死一傷,吳春紅被認定為因瑣事“投毒報復”的兇手。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中院3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河南高院3次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次年7月,河南高院維持該判決。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進行再審。
今年4月1日,吳春紅“投毒殺人”案再審宣判,河南高院認為,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無罪;當日上午,吳春紅被無罪釋放。從2004年11月20日被刑拘,到無罪出獄,吳春紅被羈押、監禁了5612天。
被改判無罪后,吳春紅向河南高院申請國家賠償1872萬余元,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972余萬元、精神損失賠償500萬元、誤工費和補償費200萬元、相關醫療費用200萬元,以及傷殘賠償金等。

河南省高院《國家賠償決定書》
今年8月,河南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吳春紅人身自由賠償金194.596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共計262.5961萬元。
對這一賠償金額,吳春紅及其家屬表示不滿,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復議申請書。吳春紅女兒吳莉莉曾說,“尤其是精神損害賠償金太低了,父親16年的冤獄,只有68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最高院于8月17日進行立案受理。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吳春紅《國家賠償復議申請書》內容顯示,其申請金額仍為1872萬余元。
今日(29日)上午,最高院對該案進行了約2個小時的審理。庭審結束后,吳莉莉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和父親仍然認為,河南高院此前作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過低,此外,其父因服刑期間未得到應有的醫療,身患多種疾病,一眼視力幾近失明,但其提出的醫療費用賠償訴求,未得到河南高院支持。
吳莉莉還說,最高院未當庭就該案作出賠償決定。
(原題為《最高院開庭審理吳春紅國家賠償案,此前河南高院決定賠償26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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