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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罰100個深蹲患上橫紋肌溶解癥,公司被判擔七成責
北京日報客戶端10月26日消息,每天要邀請一位客戶來公司,完不成任務就要被體罰,這是某公司在微信工作群中安排的任務。一員工因連續兩天未完成任務被罰深蹲,次日患上橫紋肌溶解癥,他將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損失。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兩級法院審理,法院認定涉案公司要求員工在未完成勞動任務的情況下進行深蹲違反法律規定,屬于侵害其健康權、身體權的行為,公司應擔責70%,故判決公司賠償員工損失共計1.6萬元。
未完成任務被罰深蹲 ,員工患上橫紋肌溶解癥
張某為某公司品牌拓展總監,某日,該公司首席執行官李某及其助理曲某在微信工作群中發布信息,要求包括張某在內的員工每天邀約一名客戶來公司,若完不成任務要做深蹲或俯臥撐。張某因未完成邀約任務,連續兩天在辦公室做了100個深蹲。
次日,張某出現小腿腫脹嚴重、無法自主行走、排尿呈深褐色等癥狀,被醫院診斷為橫紋肌溶解。張某認為這是公司的原因導致其身體受到傷害,故起訴要求某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6.4萬元。
但公司表示,其并未強迫員工完成深蹲,這一要求是張某所在部門自己約定的激勵措施,數量也不是公司強制的,并非體罰,實際張某僅做了50個左右的深蹲。張某作為成年人,應該能根據自己身體狀況判斷可以承受的運動量,且下班后到實際就診期間間隔約一天,不知道張某是否進行了其他運動,其損失不應由公司擔責。
經鑒定,張某所患橫紋肌溶解癥與過量運動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評定為誤工期45日、護理期15日、營養期15日。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微信群是為發布工作任務、了解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而建立,李某與曲某為公司管理人員,其二人在公司工作微信群中發布的信息代表公司意志,屬于某公司的管理行為,對于公司員工具有約束力。信息內容具有明確的指令性而非公司主張的倡導性、鼓勵性,某公司要求張某在未完成勞動任務的情況下進行深蹲違反法律規定,屬于侵害張某健康權、身體權的行為。
某公司對于要求勞動者進行過度的體育運動會對勞動者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應具有一定的認知,但某公司不僅未對此采取積極的避免措施,反而在張某未完成工作任務時連續兩天要求張某進行深蹲,故某公司對于張某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次日張某即因身體不適被診斷為橫紋肌溶解癥,且經鑒定,張某所患橫紋肌溶解癥與過量運動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張某由于未完成工作任務被某公司要求進行深蹲與其被確診為橫紋肌溶解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某公司應當對張某的身體權、健康權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但張某應對自身身體素質及運動程度、運動風險具有一定的認知,其對于損害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綜合全案證據,法院判決認定張某承擔30%的責任,某公司承擔70%的責任,應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6萬余元。
法官:勞動者接受管理不等于讓渡人身權利
北京市三中院楊淑敏法官表示,依法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的勞動關系,有助于企業的良性、持續發展,亦有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與文明。用人單位在制定業績任務時,應當考慮所制定的工作任務是否在勞動者的適應范圍內,采用人性化的考核方式,建立科學的獎懲制度,形成良好的企業文化,激發勞動者的工作熱情和創造力,共同構建勞資關系的良好生態。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負有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義務;用人單位則負有保障勞動者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義務。
用人單位雖然有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勞動者亦應當接受管理、服從工作安排、遵守規章制度,但這并不包括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人身自由限制、人格尊嚴貶損及人身懲罰,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并未讓渡個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及身體權、健康權等人身權利。因勞動關系具有一定的隸屬性特征,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易被侵害,勞動者的權益需要法律的保護和用人單位的保障,用人單位體罰勞動者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楊淑敏建議,面對用人單位的體罰,勞動者要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相關情況;如果用人單位的體罰行為對勞動者造成了損害,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
(原題為《公司員工被罰100個深蹲,患上橫紋肌溶解癥!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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