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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布8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例
1.四川省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4人販毒案。在雷明豪涉嫌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徐祥、羅志強、張德康涉嫌販賣毒品案中,雷明豪作為主犯,指使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代送毒品,但到案后始終不供認。檢察機關向犯罪嫌疑人羅志強、張德康闡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定后,二人自愿認罪認罰。針對徐祥翻供情況,向其詳細分析自己販毒與幫助他人販毒的量刑差異,后徐祥如實供述主犯指使自己販毒的事實。3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其他客觀證據相互印證,證實主犯雷明豪的罪行。雷明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七千元。徐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千元。羅志強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張德康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2.江蘇省如皋市公安機關辦理一起重大盜竊案。犯罪嫌疑人李鑫盜竊現金、黃金珠寶首飾等物,合計價值249萬余元,其到案后近一個月始終不供述。偵查期間,李鑫觀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法治宣傳片后,主動提出約見檢察官,交代盜竊黃金事實,并指認藏匿贓物現場,使贓物得以起獲。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提起公訴,提出十二年確定刑量刑建議。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
3.江蘇省啟東市檢察院辦理一起組織圍標案。犯罪嫌疑人陳輝、楊武等組織有關單位串通投標,中標2個標段后由陳輝等分包施工。偵查機關將11家參與串通投標的單位及陳輝等30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證實涉案單位和犯罪嫌疑人涉嫌串通投標罪,但涉案單位和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檢察機關組織公開聽證,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意見建議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區分情節輕重作出區別處理。對提出犯意、實際操作、有前科的陳輝等6人提起公訴,對僅出借資質的11家串標單位和犯罪情節輕微的24名參與人作不起訴處理。同時,檢察機關向有關主管機關發出加強招投標監管、開展以案釋法警示教育以及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有關主管機關采納檢察機關的意見建議。
4.北京市檢察機關辦理一起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被告人林國彬通過招募股東、吸收業務員,勾結公安人員、公證員、律師、暴力清房團伙等人員,以老年人為主要目標,專門針對房產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形成以林國彬為首要分子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先后實施詐騙、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犯罪活動,涉及北京市朝陽區、海淀區等11個地區、72名被害人、74套房產,總價值3.5億余元,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1.8億余元。雖然庭審中林國彬表示認罪認罰,但檢察機關認為其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應當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故提出不予從寬的意見,法庭采納,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
5.協同偵查機關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典型案例。重慶市檢察機關在辦理王治嶺等16人網絡詐騙案時,發現案發后王治嶺銷毀了用于實施詐騙的后臺操作電腦,導致客觀性證據不足,給案件定性和事實認定造成極大障礙。檢察官訊問時耐心闡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認罪教育。在筆錄簽字階段,王治嶺心理防線被突破,自愿認罪認罰。檢察官根據其供述,列出20條補偵提綱,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關鍵客觀證據得以補充。同時,檢察機關追訴8名漏犯,陸續到案的6名漏犯均認罪認罰,該團伙實施的其他12起犯罪事實,經補充證據后對先期起訴的王治嶺等5人依法追加認定。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分別判處上述11名被告人一年六個月至六年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公安機關偵查中又立案偵查3人,連同剩余2名漏犯一并移送審查起訴?;谠鷮崱⒂行У难a證工作,該5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檢察機關依法建議法院以速裁程序審理,并引導被告人退回贓款20.5萬余元。
6.協同審判機關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典型案例。安徽省檢察機關辦理的武振飛等1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涉案人員多、涉及罪名多、犯罪時間跨度長、辦案難度大。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2名被告人向檢察機關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法庭組織庭前會議,向被告人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法律后果,對2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宣讀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受此影響,陸續又有9名被告人表示愿意認罪認罰,法院建議檢察機關對符合條件的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具體量刑建議。最終,本案15名被告人中11人認罪認罰,不僅夯實了證據體系,而且減少了庭審對抗、簡化了庭審,提高了庭審效率,原本計劃一周的庭審縮減至兩天半,發揮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效能。
7.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鵬(未成年人)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被逮捕。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向檢察機關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取保候審申請書,認為王某鵬犯罪時未成年,且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不需要繼續羈押。檢察機關經羈押必要性審查,同意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檢察機關審查全案后認為,王某鵬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已構成犯罪,符合起訴條件,但具有犯罪時未成年、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考慮其悔罪表現,檢察機關就是否適用附條件不起訴聽取了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結合社會調查評估情況,依法對王某鵬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六個月。
8.被告人認罪認罰后反悔上訴、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琚大忠入室盜竊財物近3萬元,其自愿如實供述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議,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一審時,法院采納量刑建議,琚大忠又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法院二審時認為琚大忠不服原判量刑提出上訴,導致原審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已不存在,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法院重新審判后,判處琚大忠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原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的報告有關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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