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未成年人刑責年齡擬下調引關注,學者:立法回應關切和需要
有關“未成年人刑責年齡擬下調至12周歲”一說,引發社會廣泛討論。有學者評價指出,這是立法機關在回應社會關切和現實需要所作出的調整,但并不具普適性。也有法律專家仍堅持認為,不能因個別案件的特殊性和極端性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入刑限制:適用范圍很窄,不具普適性
澎湃新聞注意到,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彭新林評價認為,此次草案針對未成年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應懲治犯罪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特別是對12至14歲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作出單獨規定,是必要的,也是合適的,既回應了社會關切,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助于遏制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現象的發生。
根據最新草案,前述規定設置了特別的入刑條件,包括兩大限制要件:一是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二是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分析指出,這一調整存在兩大條件限制:第一僅限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也就是說,只有情節惡劣的命案才考慮將已滿12歲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入刑,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司法上的限制,就是要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比如,未成年人的心智情況、家庭情況,會進行考量。如果是因為心智很不成熟、辨認控制能力差,也可能不同意起訴,“所謂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一定是要求判罪,也有可能免于刑罰”。
“前述草案規定并不具有普適性,適用范圍被壓縮得很窄,規定得非常謹慎,因為它涉及到國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就是說對于不滿14歲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到底動不動用刑法的問題。”阮齊林認為,上述規定并不會影響現有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懲罰的刑事政策,“14-16周歲的刑責年齡規定其實還是會維持著,不會有多大變化。”
在阮齊林看來,前述調整一方面是基于立法機關回應社會的關注和呼聲。另一方面是基于一定的現實基礎,包括網絡色情、暴力,對未成年人價值觀和行為影響非常大,導致分不清現實和虛擬世界,有可能實施暴力犯罪。
“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現行規定,總體上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違法犯罪發生發展規律,是契合國情和符合國際刑法潮流的,不宜普遍性地降低。”彭新林認為,應對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下調的情況進行嚴格限制,只有在特定情形下,經過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換言之,應僅限于故意殺人、傷害且情節惡劣的特殊情形,而且要經嚴格的核準程序,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是否追訴。
面臨問題:降齡只是重要一環,還應綜合治理
不過,也有專家認為,刑事責任年齡設置應考慮本國絕大多數兒童的身心發育狀況,不能因個別案件的特殊性和極端性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盲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青少年犯罪人被過早實施刑罰、貼上犯罪人的標簽,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也容易導致交叉感染,催生其再次犯罪”。
對此,阮齊林表示,有關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追究問題,取決于三個因素,第一是兒童的成熟程度,辨認控制自己的行為,如果他不明白事理,懲罰還有意義嗎?第二考慮的因素是刑法的教育意義和道義力量。因為懲罰太小的孩子,可能會讓社會憎恨刑法,反過來可能招致反感,使得整個刑法的道義力量喪失了。第三要考慮國家的刑事政策。
彭新林認為,一方面,對特定情形下的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適當下調,充分考慮了未成年人犯罪實際和面臨的突出問題,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現實性和可行性,從而確保依法嚴厲制裁社會危害嚴重的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安定;另一方面,也要考慮犯罪的未成年人之心智狀況、刑事責任能力等實際情況,對犯罪的未成年人仍應堅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于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個別下調可能帶來的新問題,比如未成年人犯交叉感染、犯罪記錄標簽化效應等問題,需要統籌解決。”彭新林指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只是其中重要一環,還是應當多管齊下、科學施策、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包括建立成體系、輕重有別的不良行為早期干預體系,避免“一放了之”,積極健全未成年人相關法律制度,強化家庭監護和學校教育的責任,完善校園暴力的預防與處置機制,整治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社會不良環境,加大政府對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幫助和支持,重視從根源上解決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兩會期間,針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接受澎湃新聞專訪時也指出,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不能再“一放了之”,保護、教育、管束三者不可或缺,要會同相關部門探索建立有效的教育矯治機制,及時干預、嚴加管束,使其不致繼續危害社會。
“對于主觀惡性大,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涉罪未成年人,堅持寬容而不縱容,該捕的捕、該訴的訴。當然,對未成年人的嚴,也要與成年人犯罪有所區別,要做到嚴而有度、嚴而不厲,同時要把幫教貫穿始終。”史衛忠說。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草案也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草案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阮齊林提醒,此次規定背后還面臨著技術性問題,“草案說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包不包括強奸、搶劫、放火等行為的認定,在我看來,一切實質上符合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都應該包括在內。”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