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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公權:中國鄉村中的紳士
清帝國各地環境雖然不一,但是無論什么樣的鄉村生活,紳士(擁有官品或學識頭銜的人)看來都是其中最為積極的因素。
某種跡象表明,中國南方農村之紳士比北方的更為積極,影響更大。雖然筆者手中沒有足夠的資料來證明這一結論,但是可以合理推測,在紳士比較多的鄉村,經濟環境比較好;名流越多,反過來促進了鄉村的繁榮。
在小而貧窮的鄉村,紳士沒有多少活動的空間,即使擁有特殊地位的鄉紳真的選擇居住在這里。在這種鄉村,紳士變得幾乎同村子里的普通居民一樣,沒有什么活力,實質上已經放棄了他們在繁榮鄉村中的同伴正在履行的職責。
華北某地的士子,在他們所處惡劣的經濟環境下掙扎,幾乎完全失去了精英集團所擁有的進取心。據一個地方志修纂者說:
……士習尚質樸,或親鋤耒,初無把持鄉里,訾議時政者。然舊俗于子弟博取青衫后,多不使求上進。

了解了這一點之后,接下來就開始探討紳士在鄉村中的角色。
一個鄉村的發展,極大程度取決于紳士——退職官員和擁有頭銜的士子——為有限的組織和活動提供的領導。
經過科舉訓練、擁有特殊社會地位的人,積極推行社區活動,包括修建灌溉和防洪工程、修路、架橋、擺渡、解決地方爭端、創辦地方防御組織,等等。
毫不夸張地說,紳士是鄉村組織的基石。沒有紳士,鄉村雖然也能生存下去,但是很難有任何組織完善的村社生活,以及像樣的組織活動。
只要紳士有意維持其所在村社的秩序與繁榮,他們的領導和活動就會廣泛地為他們的鄉鄰帶來福祉。
在事實上,他們會設法保護地方利益,反對官府種種侵犯——如反對州縣官員及其走卒的敲詐勒索或腐敗行為。他們的學識和特殊地位經常使他們有能力進行公開反抗,甚至使冤屈得到補償。
然而,如果從上述情況中就推斷紳士作為一個團體,同清政府的關系是敵對的,那是錯誤的。相反,退職官員和擁有頭銜或野心的士子常常維護清王朝的統治。
作為士子,他們一般要準備或參加競爭性的科舉考試;因此,他們的態度和立場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欽定儒學的左右。在總體上,他們忠于皇帝;即使他們沒有什么官職、沒有什么政治職責。
官員暫時或永久退職回家鄉之后,無意同清政府作對,也無意向朝廷挑戰。雖然知識分子并沒有官員那樣的地位,但他們是未來的官員;或者用19世紀一位西方學者的話來說,“他們是懷著期待的人”。
除非一位士子的期待完全落空,他一般就寧可維護現存政權,也不要政治動蕩。即使是擁有紳士地位者,其目的僅僅是“保護自己家人及鄉鄰免受專制權力侵犯”,而達到這一目的的前提條件是授予他們身份的政權得到人民的普遍承認。因此,他們也傾向于維護現存政權。
因此在正常情況下,紳士發揮著穩定鄉村社會的作用。清王朝各代皇帝擁有充分理由,利用紳士來統治鄉村;事實上,他們在一定程度上通過設法控制紳士,以達到控制鄉村的目的。
然而對清王朝統治者來說,不幸的是,正常情況并不總是存在。有時,紳士所起的是破壞而非穩定的作用。擁有特權地位者,常常被自己的短視、自私而蒙蔽了眼睛,他們的所作所為(或許是不知不覺的)不但危害了自己鄉鄰的利益,而且危害了清王朝統治者的利益。
自從早些時候起,鄉紳就以剝削和欺壓普通村民而臭名遠揚。18世紀的一位歷史學家提到明王朝情況時就說,“縉紳居鄉者,亦多倚勢恃強,視細民為弱肉”。事實證明,這種情況在清代繼續存在,康熙帝在1682年就發現很有必要派出一些高級官員作為欽差大臣巡察豪強虐民的情況。乾隆帝于1747年發布上諭,又有如下言語:
從前各處鄉紳,恃勢武斷,凌虐桑梓,欺侮鄰民,大為地方之害。及雍正年間,加意整飭,嚴行禁止,各紳士始知遵守法度。……乃近日舊習復萌,竟有不顧功令,恣意妄行。各省未必無此,而閩省為尤甚。
雖然清王朝發布了一系列禁止令,采取了一些懲罰措施,但是一些紳士依然故我地欺壓村民。雖然有一些特別惡劣或運氣不好的紳士受到“褫革”的懲罰,但是絕大多數紳士仍然享有優勢地位,仍然可以用此地位來剝削并犧牲普通村民的利益,為自己牟利。
前面已經看到,紳士作為納稅人,享有清王朝給予的特殊恩惠,常常利用他們的地位來轉嫁本來由他們承擔的一些義務。
擁有特權地位者,經常采取武力或欺騙手段謀取物質利益;而這又反過來進一步增強了他們的勢力,使他們更貪婪。在勢力非常強大的紳士面前,即使是勢力略遜的士子,也不總是能保護自己;普通村民就更是常常完全任他們宰割了。
前面已經指出了劣紳所采取的一些剝削欺壓手段,但還可以補充一些事例,以說明劣紳在鄉村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廣東一些州縣,大戶定期派打手,攜帶武器,武力收割村民在沙田上種植的莊稼;這種方式稱為“占沙”。在山西,襄陵和臨汾兩地都依靠平水河河水灌溉。大戶獨斷“水利”;普通農人如果不從他們那里購買“水券”,是得不到水的。這種不公平狀況一直存在,終于爆發了強烈的反抗,在1851年引起清政府的注意。
江蘇泰興縣有名武舉,聽說有名村民儲藏了一些銀子,就誣告他販賣私鹽,搶走他所有的財產。這個擁有頭銜的惡棍,一直到1897年才受到懲罰。有時,鄉紳自己制定律條。在江西一些州縣,“大戶”私自為村鎮制定禁約規條:
貧人有犯,并不鳴官,或裹以竹簍,沉置水中,或開掘土坑,活埋致死,勒逼親屬,寫立服狀,不許聲張。
就像我們在討論鄉村團練時所指出的,有勢力者利用地方防御事務上下其手。1860年代,兩廣總督概括了兩廣的流行情況:
其不賢之紳,借以漁利婪賄……甚而細民、里長、武生、文童……挾眾以號令一邑。……大紳引為爪牙,長吏假之詞色。
無恥的紳士會毫不猶豫地采取欺騙敲詐手段,達到牟取非法收入或保護既得利益的目的。
關于牟取非法收入的事例,可以見之于廣東香山縣。根據《香山縣志》的記載,農人(包括佃農和自耕農)自己組織起來,保護自己的土地和莊稼,反抗搶劫者。自從17世紀最后25年以來,他們的自我保護組織一直存在。
然而到19世紀,順德有兩名退職回家的高級官員,得到清政府的授權,組織團練。他們以此為借口,將香山縣各村的自衛組織納入一個范圍廣泛的組織,然后向農人索取越來越多的捐款。最后收集的款項達200,000兩銀子,而實際總花費不到80,000兩。這兩名退職官員從來沒有提供什么收支清單。
關于采取欺騙敲詐手段以保護既得利益的事例,可以見之于廣東東莞縣。
1889年,當地地方官和一些紳士為官地租金發生了爭執。紳士召開了“全邑會議”,討論反對地方官的措施。在這些地方領袖中,有一名進士、一名舉人和一名捐了個三品官銜的監生。
在他們的領導下,會議決定向知府請愿,要求他適當體恤“公產”。明顯在他們慫恿下,全縣“士民”聯名簽發了支持他們的告示。知府回答說:
該縣士民標貼長紅云:“合縣義舉,仰給于斯。”……本部堂明知該邑士民所標長紅,即系該紳等所貼,不過借此為詞,縣中如責成經理,則云:“眾怒所在,不敢經營。”借以為推延地步。
知府或許并不十分公正,但是正如事態進一步發展所顯示的,他的指控未必完全沒有根據。
雖然并不是所有紳士都是自私的或欺壓村民的,但是“公正紳士”的穩定作用被“劣紳”的所作所為所抵消。
欺壓鄉鄰的鄉村精英變成了其所在村社的破壞性力量;從長遠觀點來看,其破壞性并不僅僅是損害了可能存在于他們身上的“團結的社會關系”,而且還破壞了中國鄉村的經濟平衡。
他們損人利己,很少把自己的精力和財力貢獻出來發展自己所在的村子。他們中許多“名流”選擇居住在鄉鎮或城市,特別是在取得相當財富和地位之后。在那里,他們覺得更有安全感,更有威望,活動范圍更大。他們聽任自己家鄉在惡劣環境下掙扎或衰敗。
在這種情況下,紳士不但不再是清政府可以利用的統治鄉村的輔助力量,反而在社會動蕩時期,更容易引起農民的不滿和反抗;即使他們并未公開地或直接地同地方官員發生沖突,但也阻撓了清王朝實現維持對鄉村統治秩序的期望。在他們變成實際上的煽動性力量(秘密加入“賊”,或是積極發動民變)之時,他們對清王朝統治本身就構成了直接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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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摘自:《中國鄉村:19世紀的帝國控制》
作者:蕭公權
譯者:張皓 / 張升

內容簡介:
《中國鄉村:19世紀的帝國控制》是蕭公權先生的學術代表作之一,考察了19世紀清王朝統治中國鄉村的政治體系,包括理論基礎、措施和效果。
全書分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介紹鄉村地區自然的社會組織劃分和基層行政體系,即村、集市、鄉鎮的劃分,保甲和里甲的行政分配和結構特色;
第二部分考察國家控制鄉村的統治體系,涉及保甲監控、里甲稅收、社倉等災荒控制以及鄉約等思想控制系統的設置情況;
第三部分討論鄉村控制的合理性及其效果,以及鄉村對它的回應。本書附錄有關里甲、糧倉等制度的珍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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