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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井噴”之際,合規運營怎么破?

根據騰訊2020年第一季度的財務報告顯示,微信及WECHAT的月活躍帳戶高達12億,小程序日活躍賬戶數超過4億。
這組驚人的數據充分彰顯了微信在活躍用戶數量上擁有的巨大的優勢,隨之而來的就是傳播影響力的增強和交易金額的穩定增長。

作為一個社交APP,微信已經非常出色,而2017年推出的微信小程序,喻意著微信正式轉型跨入電商領域,將微信發展到了全新的高度。
而從法律層面而言,微信小程序的出現便利了萬千用戶,卻給相關主體的法律適用帶來了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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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用
刀豆公司訴百贊公司、騰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刀豆公司依法享有“武志紅的心理學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而百贊公司未經其許可,在其所有及經營的微信小程序“在線聽閱”、“咯咯嗚”、“回播”中提供該作品的播放服務。
故,刀豆公司訴至杭州市互聯網法院,認為百贊公司構成侵權,要求其停止侵權,同時騰訊公司作為平臺管理者,對百贊公司的小程序承擔審核義務,構成幫助侵權,應當刪除涉案小程序,并與百贊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百贊公司未經許可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顯然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爭議焦點在于騰訊公司是否構成幫助侵權、是否有義務下架涉案小程序,而焦點問題最終歸于——騰訊公司的微信小程序為小程序開發者或經營者提供的服務類型及主體性質。
一審法院并未從主體性質的角度回應該問題,而是結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就騰訊公司是否適用“通知刪除”規則以及騰訊公司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展開論述。
一審法院認為,騰訊公司對小程序開發者或運營者提供的是架構與接入的基礎性網絡服務,其性質類似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自動接入、自動傳輸服務。
與直接存儲或控制第三方內容的網絡服務不同,騰訊公司未存儲開發者小程序的數據且亦無法進入開發者服務器查看或處理相關內容,其客觀上難以對小程序內容作出審核,故判決騰訊公司不構成幫助侵權。

基于此,騰訊公司不屬于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故不適用該條款規定的“通知刪除”規則。
盡管不適用該規則,并不意味著騰訊公司無需承擔任何法定義務。一方面,騰訊公司應當主動審查明顯違法信息,并對其傳播采取必要措施。
而從技術層面而言,騰訊公司所能采取的必要措施僅為徹底刪除小程序,而無法做到精準刪除違法內容。
另一方面,騰訊公司應對開發者主體信息進行實名認證并公布,確保權利人及時維權。
二審法院僅就法律適用作出調整,實體判決并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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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四種服務類型,即自動接入和自動傳輸服務、自動緩存服務、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以及搜索或者鏈接服務。
本案存在爭議的就是騰訊公司提供的服務類型是否為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自動接入、自動傳輸服務。
誠然,微信小程序的開發、存儲均有小程序開發者完成,騰訊公司在技術上無法針對實際由開發者提供的具體服務內容采取處理措施,但騰訊公司為微信小程序開發者提供了框架、組件、接口等完成小程序頁面的搭建,并非單純的自動接入、傳輸,因此并不能適用該條例,而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從而確定其是否構成幫助侵權。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一切發生于網絡的侵權行為均受該條約束,一審法院以該條例為由判定騰訊公司不受“通知刪除”規則的約束,并不合理。
在此需要強調,《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實為“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規則。而必要措施并不僅有刪除一種。
在本案中,騰訊公司對于微信小程序內容是否侵權并不具有事前的審查義務,亦不具備進入百贊公司服務器、精準刪除侵權內容的技術能力,僅能徹底刪除該小程序,而徹底刪除的行為并不針對具體的侵權作品,其嚴厲程度明顯超出了被控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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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微信小程序的產生是互聯網時代下應運而生的產物,給現代社會增添許多便利的同時,新的事物必然會招致新的問題,而法律規范的完善正是應對問題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現行法律體系下,騰訊公司、小程序運營者或開發者、用戶、相關權利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均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予以判斷,并不能一概而論,在法律適用問題上亦存在爭議。
刀豆公司訴百贊公司、騰訊公司一案為微信小程序的首案,其判決對于后續處理小程序相關糾紛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其終審判決確定了騰訊公司對于小程序內容明顯違法的情形承擔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同時亦應對小程序開發者或運營者進行實名認證并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在《電子商務法》中還規定了平臺經營者的必要措施包括“終止交易和服務”。
是當前法律規定中明確約定的最為嚴厲的措施,將侵權網絡用戶徹底逐出平臺,對于制止、處罰網絡侵權行為具有積極深遠的影響。
而作為小程序開發者或運營者而言,根據微信的小程序申請指引,完成相關類目資質的辦理,自主審查內容的合法合規,主動篩查侵權內容,才是推動小程序合規運營的重中之重。
【引用文獻】
1、民事判決書(2019)浙01民終4268號
2、李揚、陳鑠,“‘通知刪除’規則的再檢討”,《知識產權》2020年01期
3、孔祥俊,“‘互聯網條款’對于新類型網絡服務的適用問題——從‘通知刪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政法叢論》2020年01期
4、“電商類小程序各方主體權責問題研究”,《中國市場監管報》2019年5月28日第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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