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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雅醫生訴公安違法案再宣判:警方處罰程序違法,但效力保留

庭審現場。 湖南高院 圖
醫生在門診過程中,受到了患者家屬的“推搡、拉扯”,警方介入后對傷醫者處以罰款,醫生對該處理不滿,隨后進行了一系列的行政復議和司法訴訟。用醫生自己的話說,“芝麻滾成了西瓜”。
9月27日,這起歷時三年多的醫生不服公安行政處罰案,在經歷了行政復議,長沙市岳麓區法院、長沙中院的一、二審,湖南高院再審及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之后,終獲宣判:
判決確認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但保留其處罰決定效力。
據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此前報道及法院查明事實,2017年4月23日上午7時許,劉庭白因母親王某病重,掛了序號為1號的湘雅三醫院老年科門診號,并與其父親陪同到原告江鳳林坐診的老年科就診。江鳳林認為王某病情較重,建議其退號并轉掛急診。
劉庭白遂轉號至急診就診,卻被急診醫生告知急診室無權限辦理住院手續,患者需在門診辦理。劉庭白與其父親又返回至江鳳林診室,要求為其母親辦理住院手續,江鳳林稱已退號轉掛急診,住院手續應由急診辦理。劉庭白與其父親認為江鳳林故意推諉、態度惡劣,遂與其發生爭執,并發生推搡、拉扯。
報警后,9時許,岳麓分局銀盆嶺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處警。原告江鳳林的傷情法醫鑒定結果為左面部與左前臂有兩處皮膚挫傷,評定為輕微傷。
2017年5月17日,岳麓分局作出第一次《處罰決定書》,決定以擾亂單位秩序行為對劉庭白處以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江鳳林不服,向長沙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7年8月14日,長沙市政府作出第一次《復議決定書》,認為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決定撤銷并責令岳麓分局重做。
2017年8月18日,岳麓分局重新作出被訴《處罰決定書》。江鳳林再次向長沙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8年1月18日,長沙市政府作出被訴《復議決定書》,維持被訴《處罰決定書》。原告江鳳林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案歷經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一審、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19年4月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提起再審,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一、二審漏列第三人,裁定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后,組成三名審判員和四名人民陪審員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并依職權追加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作為第三人于2020年8月7日開庭審理本案。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在診室內無視頻監控,當事人陳述不一致的情況下,公安機關采信目擊證人蔡某某的證言,作出“江鳳林所受的輕微傷,系劉庭白在推搡拉扯過程中形成”的事實認定,符合法律規定。鑒于糾紛的引起系事出有因,事發過程短且并未造成嚴重影響,劉庭白能主動投案并如實陳述,同時積極且多次找江鳳林賠禮道歉并表示愿意賠償(被江鳳林拒絕),主動消除影響,可認定本案系偶發的醫患糾紛引起違法行為。岳麓分局在庭審中當庭確認劉庭白的違法行為屬“情節一般”,基本符合實際案情。被訴《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處適當。
但是《處罰決定書》未列明違法行為人劉庭白的違法情節處罰幅度,且辦案機關在送達及調查詢問等其他程序中未遵循法定程序,構成程序違法。為了避免因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空轉而浪費行政和司法資源,也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更好地監督依法行政,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依法確認被告岳麓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但可以保留其效力,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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