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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儀電集團原副董事長佘寶慶等人貪污、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
2020年9月2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儀電控股(集團)公司原副董事長佘寶慶等人貪污,挪用公款,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一案依法公開宣判,對佘寶慶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三萬元;對葛更祺、徐偉梧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三個月,均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庭審現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圖
經審理查明:(一)貪污事實。2004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佘寶慶伙同被告人葛更祺、徐偉梧及仲宗堯(另案處理),分別利用經營管理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屬集體企業上海金陵集體基金合作聯社、上海同裕創業商貿聯社等職務上的便利,侵吞上述三家單位公款。其中,佘寶慶、葛更祺參與貪污人民幣1,649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徐偉梧參與貪污1,272萬余元。
(二)挪用公款事實。2004年1月至3月,佘寶慶、葛更祺、徐偉梧及仲宗堯分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挪用上述三家單位公款共計2,025萬元,用于個人購買股權。其后,佘寶慶等人陸續歸還1,500萬元。
(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事實。2014年,佘寶慶為掩蓋上述貪污、挪用公款事實,指使并伙同他人將保存于上海市福州路666號金陵海欣大廈的上海高舜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歷年財務賬冊轉移后予以隱匿、銷毀。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佘寶慶、葛更祺、徐偉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佘寶慶、葛更祺、徐偉梧還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佘寶慶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根據佘寶慶等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具有的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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