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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無理由退房,退車位卻要收違約金?法院判開發商全款返還
開發商承諾“無理由退房”,購房者依據條款退房后拿回全額購房款,但退車位時卻被告知要交違約金——浙江舟山市中級法院日前終審判決,雙方解除車位買賣合同,開發商全額返還車位款。
2018年5月,舟山的許女士選中當地某在建樓盤一套房子,房開商承諾“無理由退房”,后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許女士支付211萬余元房款。同年8月,該樓盤向購房者預售地下車位,許女士與開發商簽訂《停車位合同》,購買一配套車位并付清12萬元價款?!锻\囄缓贤芳s定,如任何一方在合同約定之外單方解除合同,須按價款的10%支付違約金。
2019年下半年,許女士因個人原因退房,房開商同意解除合同并退還購房款,但許女士要求全額退還車位款時被拒絕。開發商認為,“無理由退房”承諾只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包括車位買賣合同,許某要求解除車位買賣合同屬違約,須扣除1.2萬元違約金。
今年3月,徐女士向定海區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全額退還購買車位的費用。法院審理認為,無理由退房承諾是開發商為促銷推出的賦予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行為,購房者有權依照該承諾要求解除相關合同,雙方的《停車位合同》有一定的從屬性,應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配套合同,兩者共同構成商品房買賣法律關系的全部內容,應作為整體看待,開發商承諾“無條件退房”的約定同屬于車位買賣合同的約定,也適用于退車位。因此一審判決雙方解除車位買賣合同,開發商全款返還購車位款12萬元。
開發商上訴后,舟山中院審理認為,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文含有關于車位買賣的約定,雙方后來簽訂的《停車位合同》系《商品房買賣合同》組成部分,一并適用“無理由退房”承諾,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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