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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500萬,石嘴山市礦業集團原副總經理一審獲刑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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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日報客戶端9月21日消息,當日,石嘴山平羅縣法院通過遠程庭審視頻對石嘴山市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劉尚存犯受賄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尚存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80萬元。

平羅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劉尚存利用其擔任寧夏石嘴山市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煤炭分公司及安全監查部的職務便利,在石嘴山市礦業集團下屬的煤礦經營人劉某某、陽某某、謝某某、郭某某、楊某某轉讓煤礦經營權過程中提供幫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劉某某等六人所送人民幣共計500萬元。
平羅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尚存在擔任寧夏石嘴山市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劉某某等六人所送人民幣共計50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尚存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尚存自愿認罪認罰,已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院結合被告人劉尚存認罪悔罪以及退贓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平羅法院通過與看守所視頻連線的方式,向被告人劉尚存進行了宣判,并通過電子大屏幕對外直播了宣判過程。
(原題為《石嘴山市礦業集團原副總經理劉尚存獲刑10年半》)
責任編輯: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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