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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患者遵醫囑服用十倍藥物昏迷進ICU”背后的法律問題
作者:醫法匯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廣西患者遵醫囑服用十倍藥物后昏迷進ICU......消息一出,再次將醫療糾紛的矛頭指向了醫療機構。

(圖片來源:澎湃新聞)
事件回顧
50歲的孫先生于今年4月13日到廣西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皮膚性病科門診就診,初步診斷為濕疹。醫生為他開具復方甘草酸苷膠囊、枸地氯雷他定片、依巴斯汀片、雷公藤多苷片等7種藥物。其中,雷公藤多苷片[10mg]9瓶(50片/瓶),服用要求為“每次20片,飯后服,每日三次”。孫先生遵醫囑在三天內服用了140片雷公藤多苷片,隨后出現不適癥狀,送醫就診。“4月16日搶救入住附屬二院重癥監護室,昏迷15天,5次休克,曾經嚴重致心跳停止。”6月18日,孫先生經診斷為:“急性藥物性損害?”(來源:澎湃新聞)
網友討論



從評論中可以看出,網友普遍認為醫生、藥師存在過錯。當然也有網友認為患者自身對于不合理的醫囑未提出異議:
“一種藥一次開9瓶?病人也太相信醫生了 這種超常規的服用量沒有疑惑嗎?還是西藥”;
“醫生失誤,藥房沒認真審核,患者也是心大,一次性三五片還可以理解,一次20片患者居然也不去問問醫生?憨!”
(以上評論及圖片均來源:今日頭條)
法律簡析
針對此事件,醫法匯醫事法律團隊創始人張勇律師從三個方面給出法律點評:
1、醫師應嚴格依規開具用藥處方
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由此可見,處方不僅僅是醫師開具的,同時也需要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醫師在實施醫療行為時,必須對患者進行親自診查,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2、藥師有審核、查對處方的職責
醫師開具的處方,應當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后,才能作為患者的用藥憑證。
為了防止醫療差錯,保障醫療安全,《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中規定了“查對制度”,要求在使用藥品時醫護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執行查對制度,核實患者身份”是醫療十大安全目標的重要內容。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3、行政責任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第五十八條規定:“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藥品作為維護人民身體健康的產品,國家對于藥品的質量及審批手續都有嚴格的制度把關,即使是藥品的使用說明書和標簽,也有相應的規定。近年來,醫院輸錯液、用錯藥、過期藥的事件屢有發生,作為提供醫療服務的專業機構,不僅要加強自身的醫療水平,同時也要重視醫療法律風險的防范,提高醫療機構管理人員及臨床醫師、藥師的法律意識,認真落實各項醫療規章制度,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轉載請注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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