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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失蹤15年,宣告死亡5年后“亡者歸來”竟為辦退休手續
男子失蹤十余年杳無音訊,法院宣告其死亡。多年后,他“亡者歸來”竟然只是為了辦退休。
9月16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一起申請撤銷宣告死亡案,法院依法作出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讓當事人重新“活”了過來。
因家庭矛盾離家出走,父親被宣告死亡
上海寶山法院介紹,事情發生在15年前,時年17歲的姚女士的父親姚先生于2005年3月某日外出后再未歸家,多方查找下依舊杳無音訊。2014年2月,時年26歲的姚女士在母親去世后,為解決父親失蹤遺留問題,向上海寶山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父親姚先生死亡。
上海寶山法院受理該案后,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發出尋找姚女士父親的公告,公告期為期一年。一年期滿后,2015年3月,上海寶山法院認為,姚先生失蹤已滿四年,經法院公告仍然下落不明,姚女士申請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規定宣告死亡的條件,應予準許,于是判決宣告姚先生死亡。2019年,60歲的姚先生因為臨近退休年齡,便返回上海準備辦理退休手續。但是回到上海辦理退休手續時,姚先生才發現自己已經被法院宣告“死亡”,且戶籍也被注銷,無法辦理退休手續。
姚先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2020年7月,姚先生來到上海寶山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對其的死亡宣告。
原來在2005年時,姚先生因為和妻子感情出現矛盾,一氣之下便離家出走,前往安徽的一家工廠打工,一直未歸。
上海寶山法院受理該案后,經查,2015年宣告死亡時,沒有對姚先生的財產作任何處理,且姚先生的事實也符合申請撤銷宣告死亡的條件,便依法作出了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
何為宣告死亡?
上海寶山法院法官介紹,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兩種:一種是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理死亡;一種是宣告死亡,即法律上的推定死亡。
一般情況下,宣告死亡就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4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如果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時間僅需滿2年即可;如與意外事件有關的機關能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則不需要滿足2年時間。
需要指明的是,法院審查下落不明的起始時間一般依據自然人走失時的報警記錄、尋人啟事的登報記錄和村委會、居委會的證明等材料。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單位除名、戶口注銷、繼承開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但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關于宣告死亡的程序,法官表示,法院審理宣告死亡案件,需要核查被申請人的親屬關系,并查實下落不明情況。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公告期間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后,法院根據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死亡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死亡日期,但是因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為死亡日期。
關于宣告死亡的后續問題,法官介紹,宣告死亡是法院經過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必須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通過法定程序,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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