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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海關私放法院查封車輛,誰給的底氣?
被法院查封的36臺凌志車,居然被大連保稅區海關(經機構改革后撤銷,職能轉至大連海關派駐機構)放走,案外人提走了全部車輛,導致當事人柳忠山贏了官司,卻無財產可執行。時隔十六年,柳忠山仍然在為索賠奔走。
海關作為行政機關,應該尊重司法的權威,帶頭、主動積極地依法行政、依法履責。然而,大連海關為什么如此膽大?要解決此事,不能僅限于解決索賠問題。
眾所周知,法院依法作出的查封決定,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權威性和嚴肅性。任何個人和組織如有異議,都應當依法進行申訴,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否則,必須執行法院裁決。
此事中,大連中院曾多次致函大連保稅區海關,要求追回查封車輛,但后者不予理睬。法院找海關溝通協調,海關卻稱“法院查封錯了”。海關起訴提車的案外公司,但經過數年的案件審理,官司打到最高法,又敗訴,訴求被駁回。事實表明,大連海關十多年來,在“解封”這事上的種種表現,已經涉嫌違法。對此,只索賠是不夠的。
有網民懷疑,大連海關如此不把法院裁定“放在眼里”,會不會背后有“妖”?在有實錘之前,當然不能武斷論定。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大連海關的有關人員認為,即使最終要賠償,也用不著他們這些海關公職人員個人掏一分錢。
“反正埋單的是公家”,這正是一些公職人員的不負責任、不作為,甚至瀆職也不以為意的一個重要原因,一個“心理支撐”。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于大連海關私放法院查封車輛一事,有必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領導和經辦人予以責任追究。
誰批準,誰擔責;誰經辦,誰背書。每一個問題,從一開始發生,到最后產生的結果,必定有一條責任鏈。大連海關私放法院查封車輛一事,過程環節并不復雜。為什么一件很快能解決的事,一拖就十幾年?其中是不是有些公職人員已經變成“老油子”了,對法律權威和嚴肅性已經無所謂了?如果公職人員心有敬畏,敬畏法律、敬畏權力、敬畏職務行為,豈會對自己的服務(工作)對象亂作為、不作為?
治病要找準病因,對癥下藥,方能見效。對公職人員在職務行為中產生的問題,不僅單位要負責,公職人員個人也要負責。唯有如此,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才能懲戒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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