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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報警選擇私了,事故發生兩年后小轎車駕駛員被判全責
王某駕駛小轎車與駕駛二輪電動車的陳某發生碰撞,導致陳某受傷。兩人選擇“私了”,均未報警。兩年后,陳某因傷病出現惡化起訴王某,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在沒有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視頻監控模糊的情況下,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賠償原告合理損失3萬余元。
2017年7月3日,王某駕駛小轎車在村內道路自北往南行駛,與駕駛二輪電動車自東向西行駛的陳某相撞,王某轎車左側車門刮擦,陳某當場摔倒受傷。因兩人是鄰居,不想傷和氣,便選擇私了。兩人均未及時報警,交警部門也沒對這次事故作出責任認定。
陳某受傷后就醫,經診斷為S5椎體骨折,休養了一段時間。然而,事故發生一年多之后,由于骶尾部一直疼痛,陳某又住院治療,經診斷為第5腰椎滑脫伴椎弓崩裂,腰椎椎管狹窄癥,S5椎體陳舊性骨折。
2019年7月,陳某將王某及其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
審理中,保險公司要求對陳某住院期間治療的第5腰椎滑脫伴椎弓崩裂和腰椎椎管狹窄癥與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陳某住院治療的受傷部位與2017年的交通事故無明顯因果關系。
對于兩年前的事故,不僅事發附近的監控視頻無法清晰看到碰撞點,陳某和王某也各執一詞。
陳某認為,事故發生后,是王某要求私下協商,所以沒有報警,王某要對沒有事故認定書負全部責任。而且,事故發生前,陳某身體一直很健康,是事故導致其腰部受傷。
王某則辯稱,當時是陳某的電動車碰上自己的車門,事故責任應在陳某。他想報警,但陳某說無大礙不需要報警,這才導致沒有事故責任認定書。
最終,法院確認,由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判決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原告30386元,王某賠償原告632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沒有上訴。
法官介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本案中,事故發生后陳某受傷,作為機動車駕駛員又沒有受傷的王某,更具備優于陳某的處理能力,但他有條件報警卻沒有及時報警。因此,法庭認為導致本次事故無法定責的原因在于王某,根據事故事實及過錯程度,確認由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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