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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保護商業秘密和審理專利授權確權案件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號
2020-09-11 20:39
法治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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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0日

法釋〔2020〕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810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技術信息。

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經營信息。

前款所稱的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

第二條  當事人僅以與特定客戶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為由,主張該特定客戶屬于商業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戶基于對員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該員工所在單位進行交易,該員工離職后,能夠證明客戶自愿選擇與該員工或者該員工所在的新單位進行交易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員工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條  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關信息為公眾所知悉:

(一)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于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

(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

(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

(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

(五)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

將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新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第五條  權利人為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相應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以及權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一)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的;

(二)通過章程、培訓、規章制度、書面告知等方式,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員工、前員工、供應商、客戶、來訪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對涉密的廠房、車間等生產經營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進行區分管理的;

(四)以標記、分類、隔離、加密、封存、限制能夠接觸或者獲取的人員范圍等方式,對商業秘密及其載體進行區分和管理的;

(五)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計算機設備、電子設備、網絡設備、存儲設備、軟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訪問、存儲、復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離職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毀其接觸或者獲取的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繼續承擔保密義務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第七條  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因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具有商業價值。

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階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認定該成果具有商業價值。

第八條  被訴侵權人以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方式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九條  被訴侵權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使用商業秘密,或者對商業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后使用,或者根據商業秘密調整、優化、改進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稱的使用商業秘密。

第十條  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所承擔的保密義務,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的保密義務。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但根據誠信原則以及合同的性質、目的、締約過程、交易習慣等,被訴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獲取的信息屬于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對其獲取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的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具有勞動關系的其他人員,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所稱的員工、前員工。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認定員工、前員工是否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可以考慮與其有關的下列因素:

(一)職務、職責、權限;

(二)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

(三)參與和商業秘密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情形;

(四)是否保管、使用、存儲、復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觸、獲取商業秘密及其載體;

(五)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  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不存在實質性區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實質上相同。

人民法院認定是否構成前款所稱的實質上相同,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一)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的異同程度;

(二)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是否容易想到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的區別;

(三)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

(四)公有領域中與商業秘密相關信息的情況;

(五)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條  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獲得被訴侵權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前款所稱的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

被訴侵權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未侵犯商業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被申請人試圖或者已經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會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或者將會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行為保全措施。

前款規定的情形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所稱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第十六條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侵犯商業秘密,權利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主張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判決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時,停止侵害的時間一般應當持續到該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時為止。

依照前款規定判決停止侵害的時間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競爭優勢的情況下,判決侵權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圍內停止使用該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  權利人請求判決侵權人返還或者銷毀商業秘密載體,清除其控制的商業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確定賠償數額時,可以考慮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

人民法院認定前款所稱的商業價值,應當考慮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

第二十條  權利人請求參照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確定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許可的性質、內容、實際履行情況以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確定。

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確定賠償數額的,可以考慮商業秘密的性質、商業價值、研究開發成本、創新程度、能帶來的競爭優勢以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對于涉及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商業秘密的證據、材料,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密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證據交換、質證、委托鑒定、詢問、庭審等訴訟活動中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違反前款所稱的保密措施的要求,擅自披露商業秘密或者在訴訟活動之外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在訴訟中接觸、獲取的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時,對在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刑事訴訟程序中形成的證據,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

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保存的與被訴侵權行為具有關聯性的證據,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請調查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可能影響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程序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主張依據生效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確定涉及同一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民事案件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權利人已經提供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初步證據,但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由侵權人掌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責令侵權人提供該賬簿、資料。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以涉及同一被訴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為由,請求中止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后認為必須以該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對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商業秘密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權利人共同提起訴訟,或者在權利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權利人共同提起訴訟,或者經權利人書面授權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具體內容。僅能明確部分的,人民法院對該明確的部分進行審理。

權利人在第二審程序中另行主張其在一審中未明確的商業秘密具體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與該商業秘密具體內容有關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被訴侵權行為在法律修改之前已經發生且持續到法律修改之后的,適用修改后的法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施行前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再審。

最高法民三庭負責人就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釋及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兩項司法解釋將于2020年9月12日施行。

據了解,出臺上述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服務創新發展和高質量發展,加強知識產權特別是對商業秘密和專利權的司法保護,保護創新創造,鼓勵正當競爭,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對于統一裁判標準,完善法律適用規則,依法公正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和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將具有重要作用。

以司法保護服務高質量發展,以科技創新催生新發展動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兩項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商業秘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兩項司法解釋將于2020年9月12日施行。為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兩項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接受了本報記者采訪。

問:請您介紹一下制定兩項司法解釋的背景情況和主要內容?

答:知識產權保護是激勵創新的基本手段,是創新原動力的基本保障,是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面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服務和保障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必須更加牢固地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這不僅是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承諾,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

今天發布的兩項司法解釋,分別涉及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和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與科技創新的聯系尤為緊密,有利于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整體效能,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為高質量發展和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以下,我簡要介紹一下兩項司法解釋的基本情況。

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二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開幕式的主旨演講中,強調“完善商業秘密保護,依法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進一步強調要加強商業秘密保護。近年來,隨著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快速發展,商業秘密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斷提升。在許多行業尤其是高科技領域,已成為企業、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的“安身立命之本”。最高人民法院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于2018年1月啟動《商業秘密規定》的制定工作。起草過程中,堅持與時俱進,注重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價值理念、指導思想、重要意義、裁判思路、具體規則等問題的研究,廣泛聽取并吸納各方意見。《商業秘密規定》共二十九條,對商業秘密司法保護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主要內容有:商業秘密保護客體、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保密義務、侵權判斷、民事責任、民刑交叉以及有關程序規定。

關于《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起草過程中,我院于2018年7月、2020年4月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廣泛聽取并吸納各方建議。出臺該司法解釋,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專利授權確權法律制度,引導、鼓勵形成更多的高質量專利,依法淘汰、過濾不合法的專利或者專利申請,去偽存真,更好地為創新創造保駕護航。《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共三十二條,對權利要求解釋、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書充分公開、創造性、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標準等重要法律適用問題予以明確,并對有關證據、程序問題作出規定。該規定的出臺有利于加強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銜接,公正高效化解矛盾,實現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讓“真創新”得到“真保護”,“高質量”得到“嚴保護”。

問: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07年解釋),對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的相關法律適用進行了規定。能否介紹一下,與07年解釋相比,《商業秘密規定》有哪些新的特點,二者如何銜接?

答:為進一步整合、完善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妥善處理新舊法律、新舊司法解釋銜接問題,便于法律統一適用,《商業秘密規定》對07年解釋中有關商業秘密的規定進行了吸收、整合和完善。對于經過司法實踐檢驗,并無爭議的規定,予以直接吸收或者適當修改;對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內容,我們結合法律修改情況以及社會各界提出的修改建議,相應進行了調整、補充和完善。07年解釋中的規定與《商業秘密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與07年解釋相比,《商業秘密規定》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內容更加豐富,體系更加完整。《商業秘密規定》系單獨針對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制定的司法解釋。緊密結合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的特點,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情況和立法宗旨,對審判實踐中的主要問題作出較為全面的規定,切實增強司法保護整體效能。二是堅持問題導向,保護更加有力。針對舉證、維權成本、侵權代價等關鍵節點,我們對行為保全、保密義務、侵權責任等作出規定。同時,對于審判實踐中爭議較為集中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相應保密措施、保密義務的認定,以及與員工、前員工有關的商業秘密保護,也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既為司法裁判提供明確依據,也為權利人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建設提供指引。三是程序實體并重,保護更加全面。與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后向社會公開所不同,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有其自身特點。除了相關實體規定外,我們重點對相關訴訟程序問題作出規定,包括訴訟中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以及刑民交叉的相關問題。

問:2019年,我國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了修正,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進行了完善,請問《商業秘密規定》中,對于侵權民事責任有哪些細化規定?

答:侵權民事責任是《商業秘密規定》制定過程中重點關注的領域之一。我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多個條款明確法律適用,提高侵權違法成本,加強對商業秘密的司法保護。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沿用07年解釋的有關規定,對判決停止侵害的時間,以及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時的賠償數額確定,作出相關規定。二是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判決侵權人返還或者銷毀商業秘密載體,清除其控制的商業秘密信息,以減少、消除再次發生侵權行為的風險。三是參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確定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并規定了與之相關的考慮因素。四是根據商業秘密的特點,對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的法定賠償認定進行了規定。關于懲罰性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故本規定未再涉及。

問:權利要求解釋是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判實踐中的難點,請問《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中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從我院兩次通過互聯網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來看,權利要求解釋是各界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綜合考慮各方意見,在《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第二條、第三條中作出相關規定。

根據第二條的規定,權利要求解釋應遵循“內部證據優先”的原則。首先,應當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其次,權利要求的用語在說明書及附圖中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從其界定。最后,以上述方法仍無法界定的,可以借助“外部證據”,即結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采用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技術標準等界定。

根據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專利確權行政案件中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時,可以參考已被專利侵權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納的專利權人的相關陳述。該規定的目的,旨在引導、督促專利權人在專利確權程序和侵權訴訟程序中都能謹慎、誠信地陳述,對權利要求的用語的含義進行解釋,避免權利人在不同程序中作不同陳述、兩頭得利。根據該條規定,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中的相關陳述具有一定的反向作用,有助于避免兩頭得利的發生。需要注意的是,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是解釋權利要求用語的根本依據,故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中的陳述僅具有參考作用。該條規定較為原則,既起到引導、督促作用,也為司法實踐提供了裁判依據。

問:司法實踐中,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虛構、編造說明書中有關技術內容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惡劣,請問《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對此采取了何種措施?

答:《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第五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專利授權確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判實踐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虛構、編造說明書及附圖中的技術內容的情形。此種情形在涉及化學、醫藥、材料等需要實驗數據驗證的技術領域較為突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專利申請、審查和案件審理秩序。因此,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虛構、編造有關技術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認定相關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并可據此認定相關權利要求應當被宣告無效,或者相關專利申請應予駁回。此處的專利法有關規定,可以包括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有關充分公開的規定,也包括專利法修改之后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原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責任編輯:柴敏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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