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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南翔小籠”才是正宗?“南翔”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再開庭
“南翔小籠包“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今日繼續。
9月10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被告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豫園店、上海豫園旅游商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園旅游商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饅頭店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訴請: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和賠償300萬元
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其持有多個“南翔”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小籠包、云吞等商品上,其中最早的一個注冊于1985年。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為正宗南翔小籠的代表,1988年起就開始并持續從事“南翔小籠”速凍食品的生產和銷售,所生產的“南翔小籠”享譽海內外,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南翔”也屬于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
被告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范圍內開設包括豫園店在內的多家餐飲門店,門店內提供包括“南翔小籠”食品在內的餐飲服務,店內裝潢、宣傳冊、菜單、購物袋、餐巾及開具給消費者的小票中,使用“南翔”“南翔小籠”“南翔小籠饅頭”等表述。
原告認為,被告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各門店的上述使用行為,構成擅自使用與原告有影響的商品名稱相同及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原告具有廣泛影響的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原告還認為,被告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在各門店內還向消費者明示“2014年南翔小籠制作技藝被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天下一籠”等,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
原告表示,因被告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下屬的豫園店懸掛有上海豫園旅游商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饅頭店的營業執照,但向消費者開具的發票又是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因此原告將上述主體作為共同被告。
據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300萬元,并在媒體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被告辯稱:屬于合理使用
被告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豫園店、上海豫園旅游商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園旅游商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饅頭店均到庭應訴。
他們認為,一方面,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在第42類餐館服務項目上持有第772405號“南翔”注冊商標,被告通過與該公司簽訂《商標使用合同》,獲得對該商標的使用權;另一方面,被告源于創始于1900年的長興樓,后更名為南翔饅頭店,并不間斷經營傳承至今,因此,被訴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門店對于“南翔”“南翔小籠”“南翔小籠饅頭”等的使用和相關宣傳,都是對自己服務商標和在先字號的合理使用。
被告方表示,由于工商登記的歷史遺留問題,所以豫園店內懸掛有上海豫園旅游商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饅頭店的營業執照,豫園店的實際經營者是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豫園店和上海豫園旅游商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饅頭店。
據此,四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雙方對于“南翔小籠”的歷史傳承各有觀點
雙方就各自的“南翔小籠”歷史傳承問題展開激烈的交鋒。
原告方認為,南翔小籠源于南翔鎮“日華軒”,后以南翔鎮“吳家館”制作的南翔小籠為最佳,成為嘉定正宗南翔小籠的代表。
解放后,經公私合營,“吳家館”等多家老飯店合并為嘉定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下屬嘉定縣飲食服務公司經營的“城中合作飯店”,這一過程中,南翔小籠的配方和制作工藝從“吳家館”傳承至嘉定縣飲食服務公司。
嘉定縣飲食服務公司后于1985年注冊第260205號南翔商標,隨后開辦上海佳味速凍食品廠生產“南翔小籠包”,該食品廠經改制,成立上海南翔速凍食品有限公司,該公司后更名為原告,第260205號南翔商標也由原告持有,故其所擁有的正宗南翔小籠配方和制作工藝從嘉定縣飲食服務公司不間斷傳承至原告。
被告方則認為,南翔小籠包由“日華軒”繼承人、南翔人黃明賢發明,后其兒媳的表弟吳翔升進店學藝,吳翔升后在城隍廟開設長興樓,長興樓后更名為南翔饅頭店,上海嘉定微信公眾號(嘉定區政府新聞辦微信平臺)發布的“南翔饅頭小考,帶你了解上海小籠的前世今生”一文,對此也有介紹。
根據有關的工商資料顯示,南翔饅頭店在2002年10月前顯示隸屬于上海豫園商城老城隍廟飲食有限公司[即現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在2002年12月后隸屬于上海豫園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即現被告上海豫園旅游商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而被告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系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因此,被告方與“南翔小籠”有充分的歷史淵源和歷史傳承。
合理使用還是不正當使用?
原告方認為,其持有的“南翔”商標屬于“中華老字號”,前身上海佳味速凍食品廠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企業,所生產的“南翔小籠”產品多次獲獎,知名度高。被告方是長期惡意使用原告馳名的商品名稱和企業字號,對原告進行攀附及搭便車。
被告方則認為,其在長期經營中尊重雙方各自的權利邊界,只在餐館服務范圍內從事“南翔小籠”的經營,使用“南翔”“南翔小籠”“南翔小籠饅頭”等文字及宣傳有合理依據。況且,被告方所使用的“南翔”服務商標也被評定為“中華老字號”,沒有攀附原告的必要。反而原告跨出商品商標的使用范圍,不斷開設餐館,引發雙方的糾紛。對此,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另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潤澤小籠店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
雙方當事人都確認,在楊浦區人民法院和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訴訟糾紛之前,從未對“南翔”“南翔小籠”等相關權屬、使用行為發生過糾紛。
澎湃新聞記者從庭審現場獲悉,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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