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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屋租賃管理新規征求意見:將定期分區域公布市場租金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就《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修訂稿)》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實施辦法》提到要求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出租住房不得擅自分隔或搭建后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我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標準等信息。
《實施辦法》指出,制定本辦法是為了加強商品房屋租賃市場管理,維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實施辦法》提出了商品房屋租賃備案原則,包括商品房屋租賃實行備案制度,商品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置的政務服務窗口或者房屋租賃交易服務監管平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實施辦法》明確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商品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市商品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統一管理,負責商品房屋租賃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其中提到要求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同時,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收集商品房屋租賃備案情況月報表,經統計整理后,每月報區住建部門,區住建部門每季度定期向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上報本行政區域商品房屋租賃備案統計情況。
《實施辦法》還提到,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始規劃設計的單元(套或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擅自分隔或搭建后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我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標準。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單獨出租供人員居住。
商品房屋的出租人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證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房屋;按照合同約定負責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設施、設備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項,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安全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商品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在商品房屋租賃當事人權利方面,租賃期間,因贈與、析產、繼承、買賣、轉讓等導致商品房屋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
此外,《實施辦法》要求,如果出租的房屋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無其它合法權屬來源材料;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屬于違法建筑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等其他情形,均不允許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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