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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檢察院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匯報后認為量刑偏輕

金水區檢察院。 資料圖
律師劉長9月8日在河南鄭州辦案時遭遇蹊蹺,其當事人蘆云超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檢方一審開庭時卻單方面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理由是“將被告人的刑期匯報后認為被告人的刑期偏輕”。
對于單方面撤回蘆云超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事,9月9日,金水區檢察院政治部一男性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表示,政治部不辦案,案件的情況和撤回的原因政治部也不了解,具體得問承辦人,而且,因為案件具有保密性,政治部不能干預案件也不能過問。
多名律師、法學界專家告訴澎湃新聞,檢察院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具結書所載明的量刑建議,應當視為司法機關對當事人認罪認罰的一種承諾,不得隨意撤回,檢察機關不能因歸咎于自己一方量刑建議輕的原因,讓被告人承擔不利后果,否則將違背法理,也影響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匯報后認為被告人的刑期偏輕”
距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9月4日、5日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結束僅3天,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9月8日在鄭州辦案時,就遭遇檢察院單方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蹊蹺事件。
劉長的二審當事人蘆云超,原系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員工,2019年8月23日被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刑事拘留,后移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劉長告訴澎湃新聞,他9月8日下午會見蘆云超時得知,2019年12月,該案審查起訴階段,金水區檢察院的檢察官曾讓蘆云超認罪認罰。蘆云超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值班律師見證下,和檢方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在該具結書中,檢察院承諾給蘆云超的量刑建議為一年半到兩年。然而,公訴人開庭時卻撤銷了該認罪認罰。
澎湃新聞獲得的一份庭審筆錄顯示,該案一審時,法庭曾詢問蘆云超:“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
蘆云超回答說,“我認罪,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經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庭隨即詢問公訴人,“是否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公訴人回答法庭稱,“關于蘆云超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其簽訂具結書以后,我們將被告人的刑期匯報后認為被告人的刑期偏輕,故沒有隨卷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
庭審筆錄顯示,由于檢方單方撤回了蘆云超的認罪認罰具結書,蘆云超及其一審辯護律師在后續的庭審中做了無罪辯護,在未新增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今年7月29日,涉嫌尋釁滋事罪的蘆云超被金水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蘆云超不服,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尚在二審審理中。
“一審檢方單方面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典型的程序違法。”劉長認為,從證據的角度而言,認罪認罰具結書是一份可能證明當事人罪輕的證據,公訴機關單方撤回,實質上是隱匿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從程序而言,認罪認罰具結書一經簽訂,即對控辯雙方具有約束力,檢方單方面撕毀,不僅于法無據,而且嚴重悖離了國家設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精神。
研究認罪認罰制度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長吳宏耀和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郭爍告訴澎湃新聞,此前,他們均從未聽說過國內有檢方單方面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案例。
澎湃新聞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和相關數據發現,國內也從無檢方單方面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裁判文書和公開報道。
對于單方面撤回蘆云超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事,9月9日,金水區檢察院政治部一男性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政治部不辦案,案件的情況和撤回的原因政治部也不了解,具體得問承辦人,而且,因為案件具有保密性,政治部不能干預案件也不能過問。
專家稱雖無明文規定,但檢方單方撤回違背法理
研究認罪認罰制度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認為,認罪認罰是2018年《刑訴法》修正后產生的新制度,目前法律上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檢察機關是否有權單方面撤回,但“單方撤回”明顯違背認罪認罰制度設計的法理和基本要求,“《民法典》時代,應當更講究誠信原則、契約精神”。
吳宏耀表示,檢察機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訂的具結書,是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程序選擇,它代表了一種國家信譽、國家的司法信賴。認罪認罰具結書一旦簽訂,檢察機關不應該、也不能隨意去改變,除非案件事實發生變化。”
吳宏耀介紹,學術界基本達成共識,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中達成的量刑建議,不是檢察機關一家的意見,體現了控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如果檢方單方撤回,量刑協商就沒意義。
吳宏耀說,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本身就應當是慎重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檢察機關不能因歸咎于自己一方的原因,讓被告人承擔不利后果。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它就對司法機關形成一種信賴,它是司法公信力的問題,即使檢察機關量刑過輕,也不能隨意撤回。事實上,學界也普遍認為,究竟量刑是輕是重,最終應由法官說了算。檢察機關僅是量刑建議權,不是最終的量刑裁定權,檢察官不能代表法院去作出判斷。
2020年9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原專職委員、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會長胡云騰在“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上也表示,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不是檢察機關單方面的意志,而是控辯雙方達成的合意,一定程度上還反映了被害人的訴愿,是我國刑事司法尊重、保障人權和文明進步的重要表現形式。
胡云騰建議,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要講明事實之理、法律之理、程序之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辦案環節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郭爍向澎湃新聞表示,針對同一公訴事實,在沒有新增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上,僅因領導認為當事檢察官量刑輕就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是絕對不允許的,也是違背法治精神和契約原則的。
郭爍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確實帶有很大的“合意”“合作”色彩,但本質仍是國家機器在行使刑事追訴權。加之被追訴方仍處于“絕對弱勢”地位,如果再賦予追訴方以反悔權,那將很容易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淪為誘供或強迫自白的工具。此外,允許追訴機關反悔也不利于我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只會削弱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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