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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現實中的刑訊逼供,誰來舉證,如何負責?
9月2日上午,蒙冤近27年獲無罪釋放的張玉環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申請總額達到2234余萬元。其中,張玉環稱在刑警隊遭受刑訊逼供,至今雙手、大腿上還有當初被吊打、狼狗撕咬留下的傷疤。因長時間羈押佩戴戒具,他的右腳已嚴重變形,后續仍需要矯正治療。因此,他向江西高院請求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后續治療費100萬元。
羅翔教授在此前評論張玉環案時指出,在一些類似案件中,即便認定刑訊逼供的存在,司法機關都會因為刑訊逼供已經過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
刑訊逼供案究竟如何認定?公開審理的案件有什么共同特征?“刑訊逼供罪”被如何定義?又結果如何?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通過梳理裁判文書網上與刑訊逼供相關的案件,試圖找出一個答案。
裁判文書中的刑訊逼供案
和常見諸報端的重大冤案不同,裁判文書網中以“刑訊逼供罪”判罰的案件中,受害人常因為“盜竊”、“斗毆”和“詐騙”這類相對輕微的罪行被抓捕,其中盜竊案更是占了絕大多數。
在許多案件中,被害人常常是不完美的,這似乎為“刑訊逼供”下了“正義”的注腳。但是,刑訊逼供仍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規定的刑訊逼供罪,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出現致人傷殘、死亡的特殊情況,則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從裁判文書網的案件來看,輕傷以下判刑靈活,如果達成和解,賠償到位,有很大幾率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刑訊逼供認定的模糊地帶
然而更多情況下,刑訊逼供的認定處于一種曖昧模糊的狀態。
研究指出,2015-2016年度審結的案件中,有2858個案子的被告人提出受到了刑訊逼供,但僅在174個案件中法院認定因刑訊逼供被告人的口供無效,不作為最終裁決的證據考慮,這只占全體案件的6.1%。

在被告人提出受到了刑訊逼供的案件中,辯方提供了證據的案件僅占兩成。
然而,缺乏證據卻成了法院不予認定刑訊逼供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一例的裁判理由認為,被告人身上的淤青是抓捕中形成的,偵查人員依法進行審訊。因現有證據不足,故認定審訊過程中不存在刑訊逼供。
研究指出,在現實中,當偵查人員意圖對被告人進行刑訊逼供時,并不會告知自己的身份信息,而被告人羈押于封閉空間內,也會喪失自己身處何時何地的概念。此外,還有一些可以使被害人痛苦卻不會留下傷痕的刑訊逼供手段。而這也是辯方很少能提供證據的原因之一。
即便如此,有研究整理2013至2017年間提及“非法證據”的案件發現,刑訊逼供已躍升為近年來法院排除被告人口供(認定被告人的審訊口供無效)的首要理由。

法律中的刑訊逼供
近年來,不斷有冤假錯案被糾正。在這些案件中,刑訊逼供迅速為懸案畫上句號,卻放走了真正的罪犯,也奪走了蒙冤者的人生。因此,法律和相關規定也越來越重視程序正義和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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