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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非法采砂被誣告獲刑”案當事人:土地是我們的命根子

上游新聞
2020-09-01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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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河北易縣農民卞振通對上游新聞記者說,因不服保定中院作出的“無法認定卞振通腰椎、頸椎病變是因看守所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所致”決定,已向河北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再審申請。

2016年,卞振通舉報企業非法采砂反被誣告敲詐勒索,羈押671天后最終被判無罪。保定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卞振通約26萬元,原審(易縣)法院在“侵權范圍內”為卞振通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但是卞振通申請的“易縣看守所應當賠償因身體損傷遭受的各項損失”未獲支持。

就“舉報非法采砂反被誣告獲刑”案,上游新聞記者對話當事人卞振通。

2016年,卞振通舉報企業非法采砂,反被誣告敲詐勒索,羈押671天后最終被判無罪。受訪者供圖

1、官方調查非法采砂屬實后,舉報人被抓

上游新聞:你為何要舉報非法采砂?

卞振通:我是河北易縣狼牙山鎮周莊村人,平時靠務農與外出打工為生。誠明農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是我們周莊村河道治理項目的運營商,這個公司承包了周莊村段漕河中心線兩側各十五米河道的使用權和管理權,有效期30年。誠明公司進場后買了兩個砂場,一邊治理河道一邊采砂。在2014年10月10日挖塌防洪大壩,危害公共安全。村民卞振鵬報警被抓,我打了公安部的舉報電話,并向保定市長熱線舉報:誠明公司非法采砂,挖塌防洪大壩危害公共安全;村主任連繼發伙同連福才毀壞耕地非法采砂。誠明公司的采砂行為破壞了河道附近農田生態,使不少土地無法繼續耕種。

上游新聞:舉報之后有效果嗎?

卞振通:舉報后很快就有了效果,易縣公安局治沙辦的警官通過電話聯系我,并到現場調查,確認我所有的舉報情況屬實,對村主任連繼發的毀地采砂立案調查。后來,村主任連繼發通過我堂弟卞某秋找到我。

上游新聞:村主任連繼發讓卞某秋找你做什么?

卞振通:為了能讓連繼發租地采砂,他答應給我父親辦一份低保,并讓村里把拖欠了三年的傷殘補助金給我父親,以后不準拖欠;如不答應租地給他,他就什么也不管了。但我沒有舉報他用此要挾我父親強租土地的事。在我舉報他毀地采砂后,他為了讓我們不舉報他用惠農政策和傷殘補助金要挾強租土地的事,提出來給我父親補償金5萬元,并讓東西水村的村支書李書記代為保管了幾天,后來李書記打電話讓卞某秋通知我父親去東西水村拿錢,連繼發確認后在證明上簽了名字按了手印。

拿到5萬元后,誠明公司暫時停止采砂。2015年3月誠明公司又開始了采砂,我又舉報。同年5月15日,易縣水務局向誠名公司法定代表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其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河道采砂活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

被處罰當天,誠明公司會計樊蘭剛到易縣公安局報案,說我以上訪告狀為要挾,敲詐現金5萬元。

上游新聞:誠明公司報的案?

卞振通:是啊。我和誠明公司沒有過交集,更不知道報案說的那5萬元來歷。我都是走正常舉報渠道,沒上訪過。

之后,警方對我進行網上追逃。2015年9月17日,我在北京被抓;同年9月23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我被易縣公安局刑拘。

易縣檢察院以易檢刑訴(2016)25號起訴書指控我犯敲詐勒索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易縣法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檢察院以證據有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要求撤回起訴。2016年4月12日,易縣法院裁定準許檢察院撤訴。

2018年12月19日,保定市中院終審判決卞振通無罪。 受訪者供圖

2、本是父親的傷殘補助金,被法院認定敲詐勒索款

上游新聞:檢察院都撤訴了,怎么后來又判你刑了?

卞振通:法院裁定準許易縣檢察院撤訴后還沒一個月,2016年5月9日,我第二次被易縣檢察院批捕,罪名仍是敲詐勒索,5月11日被訴至法院。

2016年12月30日,易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我犯敲詐勒索罪,判了我一年十個月。

易縣人民法院認為,享受低保是國家法律政策規定,不屬于民事約定的范圍,連繼發承諾無效。法院認為我舉報誠明公司致使公司停工,對公司已經構成威脅,該公司被迫出錢并交付連繼發交付,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表現。

上游新聞:你被抓后,村民們是怎么看的?

卞振通:我被拘后,家的天就塌了,沒有村民敢來我家走動。為了能讓我趕緊出來,在卞某秋的勸說下,我妻子把替我父親保管的5萬元退繳給派出所。已經收回并栽上桃樹的土地,在誠明公司和村干部的聯合恐嚇下,被租給了誠明公司,只為能有一份無罪諒解書。

那會兒村里人總是說:“我一直都說卞振通這個小胳膊怎么可能擰得過大腿。”“振通是被打擊報復了。”

直到2016年2月,我被取保候審,回到村里,村民們才稍稍放松。大家不知道取保候審是什么概念,就知道我被放出來了,很高興。

上游新聞:一審獲刑后,你上訴了。

卞振通:我肯定上訴,我特別冤枉。

2017年4月6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部分事實尚不清楚發回重審。但是到了2018年8月31日,易縣法院認為,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當年9月3日,我注意到,“易縣檢察”公眾號發布文章《易縣院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突顯監督成效兩件擬做無罪判決案件改為有罪判決》,稱7月27日、8月24日,檢察長先后兩次列席審委會發表監督意見。提到我的敲詐勒索案上訴后發回重審,合議庭庭審后擬作無罪判決,提請審委會討論。檢察長應邀列席審委會,審委會討論后,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對我的敲詐勒索案作出有罪判決。

我看完這篇文章,才知道我的案子原來重審時擬作無罪判決。

卞振通搜集的村主任連繼發非法采砂造成環境破壞的圖片。受訪者供圖

3、終審宣判無罪后,卞振通申請兩份國家賠償

上游新聞:從被抓到獲得無罪的過程很曲折。

卞振通:是的。我對易縣法院的判決不服,再次提起上訴。2018年12月3日,保定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認為我主觀上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另外也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要件。易縣水務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明誠明公司違法采砂,我的行為系在保護村集體環境,是行使村民的正當權利。

2018年12月19日,保定中院終審判決我無罪。

上游新聞:你提的國家賠償都包括哪些?

卞振通:我提起了兩份國家賠償申請書。

第一個,我在進易縣看守所之前身體一直非常健康,但在看守所長期超負荷勞動造成身體受到嚴重損傷,頸椎腰椎損傷這樣的疾病是慢性長期的,恢復也是很困難的,這對我的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嚴重不便。因此提起易縣公安局錯誤執行賠償賠償申請書。

第二個,因沒有依法公正地處理導致我被錯誤羈押1年零10個月,給我的身心造成極大的摧殘,向易縣法院提起國家賠償。2019年11月19日,易縣法院作出賠償決定,賠我21萬余元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2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要求法院公開賠禮道歉、退還我父親的5萬元補償等訴求未獲支持。我對此不滿意,又向保定市中院申請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身自由賠償金共計近29萬元,退還我父親的5萬元補償。

2020年2月24日,保定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稱,無法認定卞振通的腰椎、頸椎病變是因看守所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所致。中國裁判文書網 圖

4、在看守所致病沒被認定,向省高院提再審申請

上游新聞你的第一個國家賠償申請處理的結果如何?

卞振通:今年2月24日,保定中院作出(2019)冀06委賠10號國家賠償決定,法院認為無法認定易縣看守所存在強迫勞動、強制戴械具、毆打等侵犯人身權的行為,也無法認定我的腰椎、頸椎病變是因看守所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所致。因此,法院認為我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的理由不成立。

關于第二個國家賠償申請。今年4月17日,保定中院作出(2019)冀06委賠11號國家賠償決定,易縣人民法院賠償我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人民幣211995.7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0元,并在侵權影響范圍內為給我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讓易縣法院退還了我父親的5萬元補償金。

上游新聞:為何對保定中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提出再審申請?

卞振通:最近,我向河北省高院提起國家賠償再審申請書,對保定中院作出(2019)冀06委賠10號國家賠償決定不認可,因為在保定市中院審理期間,我提供了從看守所出來后的體查報告證實腰椎頸椎發生病變。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我關進看守所之前身體沒有毛病,我在看守所的日記記載了每天被強迫勞動的事實,盡管看守所體檢表中曾有過腰部及雙側膝蓋疼痛的記錄,但也不能否認我被強迫勞動的事實,因為日記作為書證所記載的是客觀的,法院沒有理由不予認定,無法排除我身體所受到傷害與強迫勞動之間所存在的因果關系。

5、“我不后悔舉報,土地是我們農民的命根子”

上游新聞:無罪后,你有什么感想?

卞振通:當時想,好的結果終于來了。當時我總覺得,所有的罪與惡都會馬上受到法律的懲罰。我們被破壞的土地環境會得到快速的恢復,百姓能馬上得到自己的土地。感謝律師,媒體記者和環保組織等正義人士,如果沒有他們我的冤案就不會得到翻案,環境破壞也不會得到扼制。

上游新聞:誠明公司還正常經營嗎?

卞振通:我了解到的是,2018年12月26日,保定市公安局曝光保定市2018年以來查處的生態環境領域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就包括易縣某采砂場非法采礦案。經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在易縣狼牙山鎮周莊鎮開設采砂場進行河道采砂,2017年1月以來,為謀取高額利潤,超范圍開采易縣漕河周莊村段河道砂石26263立方米。經易縣發展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超采范圍砂石價值為1103046元。

上游新聞:如此遭遇,你后悔嗎?再遇到類似的問題,你還會舉報嗎?

卞振通:我不后悔舉報,土地是我們農民的命根子。環境破壞后,土地就會遭殃。如果再遇到這種情況,我還會舉報。

(原題為《河北村民因舉報非法采砂入獄,羈押671天后被判無罪》)

    責任編輯:柴敏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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