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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不服被罰起訴淘寶,首例電商平臺涉反通知義務案二審開庭
網店訴淘寶,能成功嗎?
今年8月18日,全國首例電商平臺涉“反通知義務”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上訴案開庭。
2019年,一家淘寶網店被供貨商投訴售假。隨后,淘寶公司以申訴超時、申訴內容不成立為由,對網店采取扣分、扣除網店保證金及刪除商品鏈接等措施。網店認為其無法繼續正常銷售,遂將淘寶公司及供貨商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網店部分請求后,網店和淘寶公司均不服,相繼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一中院獲悉,今天(8月18日)下午,該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全國首例電商平臺涉“反通知義務”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供貨商投訴售假,網店遭淘寶處罰
2019年3月15日,某淘寶網店被供貨商投訴出售假冒商品。
淘寶公司收到投訴后,通知網店,要求網店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材料申訴。3月18日,淘寶公司認為網店超時未申訴,對網店進行處罰,處置方式包括立即搜索屏蔽網店及全部商品;立即禁止參加聚劃算活動;立即刪除商品等。
3月25日,網店向淘寶公司申訴,并提交進貨發票。 淘寶公司以發票購買方非網店經營者、開票時間晚于投訴時間為由,認定申訴不成立。
4月30日,供應商再次以相同理由向淘寶公司投訴網店。淘寶公司通知網店限期申訴。5月3日,淘寶公司認為網店超時未申訴,給予相應處罰。
5月5日,網店申訴并提交網店購銷合同書、發貨單、發票。淘寶公司以購銷合同不完整、發票顯示的購買方非網店經營者、發貨單未蓋章為由,認定申訴不成立,并于7月31日以售假為由,罰沒網店淘寶消保保證金2500元。
網店認為,淘寶公司的不當處罰行為導致網店排名大幅下降、網店瀏覽量也大幅減少,同時還嚴重影響商品鏈接的發布和限制參加淘寶平臺活動等,銷售額也因此大幅減少,故起訴要求投訴方和淘寶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分別登報撤銷投訴、處罰,淘寶公司恢復網店商品銷售鏈接,并與投訴方連帶賠償網店經濟損失120萬元。
一審:供貨商重大過失,淘寶處罰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供貨商相對于普通人而言,在網店售假的投訴中負有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供貨商自稱委托第三方在淘寶網店購買產品,但未能提供第三方購買產品的憑證及投訴產品來源于第三方購買的相關憑證。
同時,供貨商訴訟中作為證據提交的產品實物的包裝與標識,是其鑒定報告中顯示的正品的包裝與標識,并非投訴時所稱的不同于正品的包裝與標識。而且在庭審中,供貨商自認因工作疏忽,其向淘寶公司投訴時所提供的投訴資料與客觀事實不符,故供貨商的投訴存在重大過失,其投訴行為與網店受處罰遭受損失有一定因果關系,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其次,淘寶公司以網店申訴超時或申訴內容不成立為由進行處罰。
關于申訴超時,一審法院認為,淘寶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曾約定過申訴時間,且現有證據也未顯示淘寶公司將投訴通知給網店的具體時間,故無法判定網店申訴是否超時,即使第一次申訴超時,其后網店也重新進行了申訴。
關于申訴內容,一審法院認為,淘寶公司在收到網店申訴材料后,應及時轉送投訴方供貨商,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淘寶公司并未提供有過上述操作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淘寶公司并未及時終止處罰措施,對損失的擴大亦負有責任。
根據電子商務法相關法條規定,電商平臺有通知義務和反通知義務。電商平臺的通知義務,即指電商平臺有義務將其接收到的投訴通知給相關商鋪;電商平臺的反通知義務,即指電商平臺有義務將相關商鋪的申訴材料反饋給投訴方。
由此,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判令供貨商撤銷投訴,淘寶公司撤銷處罰并恢復網店積分及保證金,共同賠償網店經濟損失5萬元,其中供貨商負60%的責任,淘寶公司負40%的責任。但網店及淘寶公司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圍繞淘寶“反通知義務”等展開辯論
網店上訴認為,首先,供貨商僅投訴兩個鏈接下的產品,但淘寶公司將網店所有產品鏈接刪除,處罰措施過當。其次,依據《電子商務法》第42、43條的規定,在網店提交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后,淘寶公司未依法將相應材料及時轉送投訴方,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淘寶公司上訴認為,《電子商務法》第43條所規定的“反通知”并非電商平臺的法定義務,僅是為電商平臺規定的免責事由。
電商平臺并無義務告知投訴方需在15天之內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電商平臺對網店提供的申訴材料進行審查后,有權決定是否終止所采取的措施。本案投訴審查期間,由于網店未提供完整的購銷合同、發票沒有關聯性等,在電商平臺要求網店補全后,網店未予回應。故電商平臺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供貨商則認為,其在投訴時已提交相關事實依據,并非惡意投訴。供貨商的投訴并不直接導致網店的損失。同時,淘寶公司處罰措施的時限僅為28天,網店訴請的經濟損失已遠超其實際經營損失;淘寶公司的處罰并未對外公開,未對網店商譽造成損害,無需登報撤銷投訴。
上海一中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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