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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一網約車司機侵犯女乘客,犯強奸罪被判四年
遼沈晚報8月18日消息,外地女子郭某(化名)長期在沈陽工作,長期乘坐網約車的她認識了一位網約車司機趙某。此后多次乘坐該車的郭某與趙某留下聯系方式。不久前,趙某與郭某共同用餐后,在乘坐趙某車輛回家時,趙某強迫與其發生關系。后郭某報案,隨后警方將趙某抓獲,趙某稱兩人為戀人關系,但郭某對此予以否認。
昨日,記者通過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上訴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年輕的郭某是外地人,在沈陽工作多年,因為出行的需要,周末經常乘坐網約車順路回家。一個小時的車程,方便又便宜。因為長期搭乘同一車輛,郭某與網約車司機趙某利用網約車軟件相識,并通過微信聯系。
其后有一天,趙某與郭某在沈陽相約見面后,一起到沈陽市一家飯店吃飯,期間郭某與他人微信聯系后欲打車回家,被趙某強行阻攔。
之后趙某以送郭某回家為由讓郭某搭乘其車,途中趙某發現郭某仍在和他人微信聯系而產生不滿情緒,于是趙某通過搶手機、拽頭發、扇耳光等方式對郭某實施暴力,并要求與郭某在車內發生性關系。郭某在趙某暴力產生的威脅下,被迫與趙某發生了性關系。
隨后,郭某向沈陽市公安局沈北新區分局道義派出所報案,公安民警迅速抓獲趙某,趙某向民警表述和郭某是戀人關系,但此說法遭到郭某否認。
昨日,記者通過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沈北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被告人上訴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網絡約車與傳統出租車服務過程中犯罪情況》司法大數據,從犯罪誘因看,因口角引發犯罪的情況出現較多。其中,發生口角的首要原因是車費,而行車路線和遲到則是引發口角的第二、第三原因。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夜間時段是作案高峰時段,而網約車司機因臨時起意而實施犯罪的比例占全部犯罪的61.11%。
法官提示,市民在乘坐網約車過程中,要注意保障自身安全,避免在不了解的情況下與對方有過多往來。女性特別是未成年女性作為受到侵害的高危對象,上車后應盡量坐在后排,發現司機改變路線應及時詢問原因,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報警、向周圍人求助、逃跑等措施避險。遇到不禮貌(尚未發生實質侵害)的情況盡量避免和司機發生爭執,可以保留錄音錄像證據,事后投訴或報警。
(原題為《網約車司機侵犯女乘客 被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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