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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保安與學生起沖突,校方應持保護學生的態度
學校保安與學生發生沖突,并且學生出現了一定的“狀態”。校方應當持什么態度呢?近日,江蘇沭陽某中學初一學生朱明毅出校門時與保安發生沖突,事后精神狀態異常,醫院診斷后認為該學生患上了抑郁癥及應激性精神障礙。
雖然這事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但是學校一開始在對待這個事情上的態度是不正確的。
先是校方以保安不屬于在編人員為由,一直沒有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保安與學生發生沖突,學校是負有主體責任的。但是,學校卻以保安不在編為理由,不予積極處理。根據相關勞動法規,不管勞動者是否在編,只要是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員工在勞動時間內的行為負有管理責任。這個學校聘用了保安,就應當“管住”保安。學校怎能用一句“不在編”來推卸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是為保安辯護,稱“處理方式‘有些過烈’,但行為本身并無不妥”。果真是“無妥”?學生家長浦女士在一段監控視頻看到了雙方發生爭執的畫面,“兩名保安將孩子(朱明毅)按在地上,一個勒住脖子,一個摁住雙腿,孩子被控制在地上動彈不得”。在附近開店的目擊者也作證“孩子和保安吵了幾句,后來就被幾個保安按在地上。”這樣的“過烈”,學校怎能輕飄飄地認為“并無不妥”?
三是無端猜測,“校長稱,朱明毅同學之前曾因為交通事故受傷,在校期間其精神狀況一直‘不太穩定’”。但據悉,朱明毅在校曾獲得學校“全優生”、“進步標兵”等榮譽。朱明毅初一第一學期班主任也稱,在他執教期間,朱明毅表現正常,他沒有感覺朱同學有明顯的“精神問題”。為什么學校卻毫無根據地扯出與“爭執”這事無關的“影子”?
學校上述三個態度的答案只有一個,就是學校沒有持保護學生的態度來對待和處理這件事。我們有保護青少年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我們的學校教育應是在保護學生的權益、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根本原則下,確保他們成長為社會有用人才。離開了“保護學生”這一根本要求,學校就不是一個合格的學校,校長就不是一個稱職的校長。
學校,學校教職員工,尤其是學校領導,首先要對每一個學生有愛護之情,生保護之力。這也是學校的一個立場問題。學生即使有這樣那樣的不當,或者是缺點錯誤,學校也應當是從保護學生的立場出發,滿腔熱情地予以關心、教育和幫助,或者挽救。
何況,沭陽這個中學發生的保安與學生“爭執”,保安確實存在不當之處。面對這樣的事情,學校領導理應第一時間關心學生是否受到身體和精神傷害。如果學校持這樣的保護學生態度,既可以寬慰當事人學生,爭取學生家長和社會人們的諒解,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動在校廣大學生“愛校尊師”的情感。
由此可見,學校保護學生,是一種態度,更是一種育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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