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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曉婷代言“中晉系”理財產品被起訴,法院判其無需賠償
潘曉婷因代言“中晉系”被起訴賠償一案塵埃落定。
8月4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二審認為,難以認定潘曉婷在該案代言中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也無證據證明潘曉婷牽涉在集資詐騙罪中,故未支持“中晉系”集資詐騙案中某受害人的賠償請求。
“九球天后”代言投資理財產品爆雷
上海二中院介紹,2014年1月,“九球天后”潘曉婷通過經紀公司為“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代言。在這段代言廣告中,潘曉婷配有如下聲音:“判斷源自于觀察,更來自于專業。我擅長規避風險!我是潘曉婷,我是中晉合伙人!”
2016年4月,“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爆雷,被套牢的投資者達上萬人。案發后,不少投資人自稱是看了潘曉婷的代言廣告才進行了投資,更有一些投資人齊聚在潘曉婷撞球館前要求賠償。一時間,維權矛頭直指其代言明星潘曉婷。
趙先生就是“中晉系”集資詐騙案受害人之一,他將潘曉婷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20萬元。趙先生向法庭提交了經公證的廣告視頻。他表示,廣告中的聲音、圖像和動作結合在一起,給投資者傳達了這樣一個信息:潘曉婷是一個專業理財高手。“我是出于對她的信任才購買該款產品。”趙先生說。
潘曉婷表示,她在代言之前,查看了相關公司的資質、稅務、商標等情況,盡到了審慎義務。且其作為知名運動員,沒有必要在明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參與虛假宣傳。
潘曉婷說,代言廣告是事實,但是廣告中“我是中晉合伙人”這句話并不是她所說,聲音不是她本人的聲音,視頻中口型也對不上,廣告存在剪輯或合成可能,故申請鑒定。
為此,法院依法委托了鑒定,但司法鑒定機構因受檢材料條件限制未能受理。趙先生和潘曉婷對此予以認可。
此外,在“中晉系”爆雷后,潘曉婷已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退還所有代言費。
上海二中院認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并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承擔責任者為廣告主,廣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代言的情況下,才與廣告主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僅憑趙先生提供的廣告視頻,難以直接認定潘曉婷對涉案廣告為虛假廣告存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也沒有證據證明潘曉婷牽涉在集資詐騙罪中。
潘曉婷已提供證據證明盡到了審查義務,在衡量潘曉婷的過錯時,應當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作為衡量標準,而不應當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結果來倒推審查的義務。由此,難以認定潘曉婷在本案代言中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
最終,上海二中院終審判決,未支持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助理:代言虛假廣告可能承擔三類法律責任
上海二中院審監庭法官助理王正陽表示,近來,與本案潘曉婷情況相似的諸多明星代言人均因代言的理財產品“爆雷”,相繼被眾網友“催債”而登上微博熱搜榜。廣告代言人代言虛假廣告可能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王正陽介紹,首先是民事責任——連帶賠償。《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代言“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代言不涉及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務的虛假廣告時,廣告代言人要是“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也有可能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是行政責任——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廣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而且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其無法再次代言廣告。
第三是刑事責任——集資詐騙等相關罪名的共犯。雖然我國《刑法》規定了虛假廣告罪,但其犯罪主體并非廣告代言人。因此除非廣告代言人同時具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身份,否則不會涉及虛假廣告罪。倘若廣告代言人深度參與了諸如本案所涉的集資詐騙活動,那么該代言人就可能構成相關犯罪的共犯,需接受相應的刑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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