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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換人生28年”事件,誰來“買單”?
作者:醫法匯
近日,“錯換28年人生”事件再次引起爭議。據封面新聞報道,“錯抱嬰兒”事發地——河南大學淮河醫院院方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家屬提出了800萬的賠償請求。對此,家屬稱醫院造謠,該事件再次成為網絡關注的熱點。“錯抱嬰兒”事件是一起因醫務人員未能嚴格執行醫療規范,疏忽大意而人為造成的悲劇。能否擁有自己的親生骨肉,對每個家庭至關重要,嬰兒出生的家庭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以及今后的人生的影響也是難以估量的,這起兩個家庭“錯換28年人生”的“悲劇”應由誰來“買單”?其背后又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醫法匯醫事法律團隊張勇律師就此事件進行了相關法律解析。
一、本事件中的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
“錯抱嬰兒”事件雖然發生在28年前(1992年),但是當時對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的管理制度還是較為健全的。衛生部分別于1982年4月7日、1992年3月7日下發《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和《醫院工作制度的補充規定》,這三部規定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對全國各級醫院規范管理,提高醫院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對新生兒分娩后的管理方面也做了詳盡的規定,《醫院工作制度》明確規定,產婦分娩后,接產人員應當及時、準確的填寫產程、臨產、新生兒和出生證等記錄。新生兒處理完畢,要抱給產婦辨認性別,進行全身檢查,測驗腳印、手圈、點眼等。新生兒的手圈、床及包被外面,均需標明母親姓名、新生兒性別以便識別。醫務人員每次交接班除書面報告外,要巡視新生兒逐一口頭交班。由此可見,如果醫務人員能夠按照制度流程執行,完全可以避免“錯抱嬰兒”事件的發生,這是醫院管理不規范、流程執行不嚴謹所造成的惡果,給兩個家庭帶來了難以彌補的傷害,醫院的過錯是非常明顯的。
二、兩個家庭如何向醫院索賠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雙方自愿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3、申請行政調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同時醫療機構也應當告知患方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引導患方理性維權。
從目前媒體報道的信息來看,醫患雙方的爭議較大,調解解決的可能性較小,很有可能會“對簿公堂”。因醫院的過錯,導致兩個家庭的父母與親生骨肉分離達28年之久,醫院的過錯行為不僅侵害了兩個嬰兒的親生父母撫養、教育自己子女的權利,同時也侵害了兩個嬰兒接受親生父母的撫養、教育的權利,并由此導致兩個家庭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因此兩個家庭可以通過訴訟要求醫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錯抱嬰兒”事件已經歷經28年,兩個嬰兒均已成年,他們與雙方父母均可以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可以單獨起訴,也可以共同起訴。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218條亦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從法律競合的角度講,當事人起訴的案由可以選擇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錯抱嬰兒”事件中,醫院違反了妥善照看新生兒的合同義務,導致抱錯孩子,母子分離28年,給兩個家庭造成了損失,屬于違約。因此可選擇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依《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追究醫院的違約責任。但是“錯抱嬰兒”事件有其特有的屬性,當事人所受傷害往往偏重于精神損害,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一般不會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因此建議選擇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案由,要求醫院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親子鑒定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
三、關于乙肝防護問題
“錯換人生28年”事件雙方還在當時醫療水平是否能進行乙肝防護等問題上存在分歧。該案中被‘錯換人生28年’的小姚,其生母攜帶乙肝病毒,因為‘錯抱嬰兒”事件的發生,可能導致在出生時沒能打乙肝疫苗阻斷針,導致小姚病情從乙肝發展成癌癥晚期,那么小姚的肝癌晚期是否和抱錯嬰兒有直接關系呢?
據百度百科數據顯示,我國有7—8億人曾感染乙型肝炎病毒HBV,占全國人口的57.6%。而每年因乙肝相關死亡30萬例,占傳染病死亡第1位。我國目前有HBV攜帶者約9600萬,女性占40%,孕婦攜帶乙肝病毒約5-10%,圍產期母嬰傳播是HBV最主要傳播途徑之一。但自采取新生兒注射乙肝疫苗和高效價乙肝免疫球蛋白聯合免疫以來,嬰兒感染率已明顯下降,但仍有約10%的嬰兒阻斷失敗。母嬰阻斷失敗的主要原因是宮內感染,而發生宮內感染的嬰兒目前尚無補救措施。孕婦血清中HBV-DNA載量與母嬰傳播呈正相關,降低母血病毒載量能降低宮內感染的風險。阻斷母嬰傳播是乙肝的源頭預防。
從媒體報道信息來看,小姚患上乙肝很有可能是通過母嬰傳播的方式,而母嬰傳播是有可能被阻斷的,如果醫院及時進行母嬰阻斷,就有90%成功率。
我國在1989年9月1日實施的《國傳染病防治法》建立了“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1991年10月25日施行的《全國乙肝疫苗免疫接種實施方案》規定,自1992年1月起,在全國推行新生兒和學齡前兒童乙肝疫苗免疫接種工作。對乙肝表面抗原陽性母親的新生兒第一針可使用30微克,第二、三針用10微克。經濟條件許可,對單純表面抗原陽性或表面抗原及e抗原雙陽性母親的新生兒,可用高效價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加3針10微克或單純用30微克3針免疫接種””,故可以對“乙肝表面抗原陽性母親的新生兒”進行基礎免疫和加強免疫。即使“被報錯”的小姚養母不屬于乙肝表面抗原陽性母親,但依據當時《全國乙肝疫苗免疫接種實施方案》規定“不做孕婦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篩查的地區所有新生兒使用10微克三針免疫接種”“表面抗原陰性孕婦的新生兒,仍可用10微克3針免疫接種”。小姚出生時(1992年6月15日)乙肝疫苗接種工作已在全國推行6個多月,如果醫院當時按照規定對“抱錯”的小姚進行乙型肝炎疫苗接種,也許今天的悲劇就不會發生。
“錯換人生28年”事件對醫院也是一種警醒,敬畏生命,是醫生的第一品格。診療過程中容不得一絲的失誤和大意,盡心為安全而守護,盡責把隱患屏除。今年6月1日實施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對醫療衛生服務質量負責。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和行業標準以及醫學倫理規范等有關要求,合理進行檢查、用藥、診療,加強醫療衛生安全風險防范,優化服務流程,持續改進醫療衛生服務質量,杜絕類似“悲劇”重演!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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