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多地法院曾引“最高法意見”判案,最高法裁定書:沒出臺過
近日,一自媒體發布的一篇關于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下簡稱“意見”)系“ 假法規”的文章,引發業界人士和網友關注討論。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等渠道核實發現,上述文章指出的情況屬實。澎湃新聞在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少數幾篇裁定書中明確提出上述法律依據不存在,如(2018)最高法民申5608號民事裁定書:“……其作為法律依據所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第2條,本院沒有出臺過該處理意見,其所援引的法律依據不存在。”以及(2017)最高法民申1891號民事裁定書:“陽泉公司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規定錯誤。”
澎湃新聞在梳理中發現,不少上訴人在上訴意見中引用了該意見,不同法院判決裁定出現了截然不同的處理意見。有的直接指出該意見不存在,有的未提出該意見存在問題也未引用該意見,有的案件在原判決基礎上進行了糾正,但未否定該意見,還有的直接指出該意見存在并對案件進行了維持。

澎湃新聞注意到,多個地方法院發布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直接引用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做出案件判決。
2019年10月8日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晉04民終1910號民事裁定書:“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之規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應由有關機關先行處理……本院認為:……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上訴人郭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該案中,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未糾正其下級法院在裁定中錯誤引用了“ 假法規”,裁定維持原一審裁定。
2016年3月30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陜民一終字第00284號民事判決書:“……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第一條第2款規定的移送條件,曾博關于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程序運用不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未指出上訴人引用的是“假法規”,而是就這一“ 假法規”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決定。
有法律人士指出,所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是經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滬高法[2007]395號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演變轉化而來。
上海高院的原司法文件指出:“民事案件審理中,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實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由于實踐中具體運用的標準不統一,致使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為此,對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那么出現此類法律依據沖突和烏龍事件的原因何在?相關法律人士指出,這多與法官自身素質不高、業務信息更新不詳、面對自媒體信息沖擊自身辨別能力不強等有關,且多數法院系統內部也并未設立自查的環節,全國范圍內目前也并未建立起統一的法律法規知識庫等相關平臺。
河北省一基層法院法官吳革(化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所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肯定是不存在的,“可以說這就是法官的素質問題,如果稍微認真一些,可能就清楚了。”吳革表示,這個子虛烏有的“司法解釋”主要會給一些刑民交叉的案子帶來影響,刑民交叉的問題本身存在復雜性。
吳革表示,相關當事人如果發現自己的案子引用了這個不存在的司法解釋作為定案依據,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或申訴,很有可能啟動再審甚至改判。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