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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法》生效后,這位副省長被斷崖式降級處分依據在哪
央視新聞7月29日消息,昨天(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消息,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長張和因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按四級調研員確定其退休待遇。和以往斷崖式降級處分的中管干部不同的是,在他的處分通報中首次出現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的說法。
通報中提到,對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長張和進行黨紀政務處分的依據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作為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張和是一名黨員,給予他開除黨籍處分,依據的是《紀律處分條例》這一黨內法規;作為河北省原副省長,張和具有公職人員的身份,將他的退休待遇從副部級降為四級調研員,依據的正是《監察法》和《政務處分法》,這也是《政務處分法》7月1日生效之后,首次作為處分依據出現在中管干部的通報中。從公開報道看,張和是首個依據《政務處分法》進行處分的中管干部。
據了解,《政務處分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的國家法律。 那么,《政務處分法》適用于哪些人群呢?
《政務處分法》明確: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這意味著政務處分適用范圍涵蓋了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梢哉f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可適用。
細化違法行為及適用政務
從通報中可以看到,張和的違紀違法行為主要涉及違規選拔任用干部、貪錢斂財等,這些都是《政務處分法》中需要受到處分的行為。那么《政務處分法》中還包括對哪些違法行為進行處分的規定呢?
《政務處分法》對現有關于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既包括貪污賄賂、收送禮品禮金、濫用職權等較為常見的一些公職人員違法行為,也對一些應該予以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其中,“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等行為,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并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例如:“違反規定出境或者辦理因私出境證件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辈⑶覐娬{“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边@些規定使政務處分和黨紀處分互相匹配、銜接,推動了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秘書長 蔣來用:這個也體現出來立法的一個就是問題導向,就是我們這個立法主要是要解決我們公職人員監督管理中,他們存在的一些突出的一些問題。這一次《政務處分法》都作了回應。
規范處分程序,保障公職人員合法權利
《政務處分法》中,對于規定政務處分的程序、從輕從重給予處分的情形、以及保障公職人員合法權利等內容都進行了規定。
為了規范政務處分的程序,《政務處分法》專設一章,對政務處分的程序進行明確。如規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不得因被調查人的申辯而加重政務處分”;“被調查人、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參與公職人員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回避”以及“監察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公職人員受到不實檢舉、控告或者誣告陷害,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等。同時,對于如何保障被處分人員的合法權利,《政務處分法》中也專章規定了復審復核程序。
對于政務處分的種類,《政務處分法》規定了6種政務處分。分別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政務處分。同時,如果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
央視新聞客戶端7月29日消息,在此基礎上,《政務處分法》還進一步明確了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明確了“從重給予政務處分”“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的各種情形。同時規定,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此外,考慮到未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存在無職可撤、無級可降的情況,《政務處分法》中規定: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等處理。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秘書長 蔣來用:這部法律對于公職人員這個合法權益,作了很多的規定,還特別規定的這個工作人員受到處分之后,你可以申訴,可以要求復審,可以要求復核。所以這個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包括這個任免機關或者是任免單位,對于這個公職人員這個處分不合理的違法的監察機關可以糾正,這個也都是體現出了對于公職人員個人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
(原題為《<政務處分法>生效后 這位副省長被斷崖式降級處分 依據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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