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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大股東賣公司房產獲刑,上訴稱為歸還替公司融資欠的款

澎湃新聞記者 謝春雷
2020-07-29 13:15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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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景江花苑項目。本文圖除署名外均由受訪者提供

浙江嘉善縣人民法院近期對當地一家房產公司大股東涉嫌職務侵占罪作出的一審判決值得深思——企業家該如何認清公司股東內部糾紛中罪與非罪的邊界?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5月9日,嘉善法院以職務侵占罪一審判處被告人趙國平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

趙國平系嘉善華江置業有限公司控股51%的大股東。該案中,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師作無罪辯護,認為該案系公司股東內部經濟糾紛,不應受刑罰,趙國平簽售公司房產償還的“個人債務”,實際系其作為大股東為公司融資所欠。

嘉善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一審判決后,被告人趙國平已向嘉興中院提起上訴,稱賣公司房產償還的債務,實際是為歸還替公司融資所欠的債務。目前該案正待二審審理。

6月14日,關于趙國平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的相關法律問題,高銘暄等6位刑法學專家開會研討并簽署專家論證意見,認為對該案“不應評價為犯罪行為”。

大股東為公司融資形成大量個人債務?

嘉善華江置業有限公司2012年3月注冊成立,公司股東趙國平、李阿大、許育芳,注冊資本1000萬元,出資比例分別為51%、30%、19%。

因與華江公司、趙國平存在利益糾紛,股東許育芳向公安機關舉報趙國平涉嫌犯罪。2017年11月,趙國平被嘉善縣公安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刑事拘留,隨后變更為取保候審,2018年10月移送縣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11月8日,縣檢察院向縣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1月13日,趙國平被法院取保候審。

縣檢察院查明,華江公司在嘉善姚莊鎮開發景江花苑工程項目,經營中因資金短缺陸續向三個股東借款,后陸續還款,至2016年尚欠趙國平借款5096135元。

2016年上半年,趙國平將景江花苑6套住宅、6個自行車車庫、6個車位作價4804395元,以“商品房買賣”的方式簽售給紹興某小額貸款公司股東黃某;將景江花苑3個商鋪作價400萬元,以“商品房買賣”簽售給紹興某公司經營者郭某;將景江花苑2個商鋪作價2478456元,以“商品房買賣”簽售給胡某。三次簽售所得都被趙國平用以償還個人債務。

同年,趙國平還將景江花苑21個商鋪以“商品房買賣”方式向范某融資750萬元,其中150萬被其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檢方指控,被告人趙國平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股東,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司財產計760余萬元,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刑責。

該案中,華江公司股東趙國平、李阿大、許育芳均提及股東借給公司借款的利息,需待景江花苑項目清算時結算。

被告人代理律師辯稱,趙國平以個人名義借給華江公司4000余萬元,在兩年半時間里,因公司無資金來源,借款利息由趙國平支付,造成大量個人債務。迫于還款壓力,趙國平要求暫借華江公司房產融資償還個人債務,并在股東會決議上明確“由趙國平負責收回”,在公司清算時最終結算。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一審判決書中,趙國平簽售公司房產償還的“個人債務”是否系為公司融資造成,法院未作具體認定。

華江公司三次股東會決議。澎湃新聞記者 謝春雷 圖

被告律師辯稱,趙國平“以房抵債”事先獲得公司股東會授權,有股東趙國平及股東賀子祥的授權委托人李阿大簽名。在召開股東會前已通知全體股東,但兩股東(許育芳、賀子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證據顯示,2014年8月,公司股東變更為趙國平、賀子祥、許育芳,公司經理為許育芳。稍早前,賀子祥出具委托書,授權李阿大行使股東權利。

華江公司股東賀子祥出具的委托書。澎湃新聞記者 謝春雷 圖

該項辯護意見未被一審法院采納。

一審判決結果被指法理上存在矛盾

一審時,對該案的危害結果,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趙國平實際尚未侵占公司財產,簽售給他人的房產尚未過戶確權,不排除華江公司通過民事訴訟解除與相關債權人網簽合同的可能,在未窮盡民事途徑前提下就認定被告人職務侵占是不公平的。趙國平作為公司大股東和法定代表人,若其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其他股東可通過民事訴訟主張賠償,公安機關不得非法干涉公司內部糾紛。

被告方還認為,趙國平沒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產,作為大股東,他在公司項目清算時將獲得相應比例的分紅,完全有可能償還向公司“以房抵債”的金額,有可能不會有危害結果。據2017年出具的評估報告,2016年11月30日時華江公司總資產超過10639萬元。據趙國平供述,其可獲股權分紅約2000萬元,“以房抵債”金額遠低于將從公司獲得的收益。

這些辯護意見均未被一審法院采納。

澎湃新聞發現,趙國平涉職務侵占案一審判決書的法律論證部分僅500余字: 

關于被告人趙國平所作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趙國平雖有向公司出借資金,但趙國平、李阿大、許育芳均講到股東借給公司的借款利息,需待景江花苑項目清算時再結算,股東已收回的借款中并未包括利息。另,華江公司股東在2014年已經變更為許育芳、趙國平、賀子祥,李阿大不再是公司股東,辯護人所提供的與股東趙國平關聯事項的股東會決議卻僅有趙國平和李阿大的簽字,并無許育芳、賀子祥的簽字,股東許育芳又堅稱對此不知情,且該決議僅列明將涉案房屋暫借趙國平,而被告人趙國平卻利用自己任華江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的職務便利,將涉案房屋以商品房買賣的形式作價出售,并已用于償還其個人債務,侵占公司財產,且數額已超過公司向其借款的總額,其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客觀要件,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國平的職務侵占行為侵犯公司的財產權利所有權,損害了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許育芳既是公司股東,也是公司債權人,審計報告可證實,公司債權人也并非只有許育芳,故公安機關為維護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及債權人的利益對本案立案偵查,不屬于公安機關非法干涉民營企業內部糾紛。被告人趙國平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法院判決時,將被告人趙國平“利用職務之便簽售”相關房產作價的1278.2851萬元減去至2016年華江公司尚欠趙國平的509.6135萬元,差額760萬余元認定為職務侵占的犯罪數額。

對此,被告方提出,既然犯罪數額可以扣除,法院為何不等股東內部對景江花苑項目最終結算后再認定趙國平的犯罪數額,且為何僅抵扣本金而不抵扣欠股東的借款利息?

另從趙國平一審獲罪的結果看,法院將被告人趙國平簽售公司房產償還個人債務的行為認定為職務侵占犯罪既遂,按此思路,無論華江公司欠趙國平多少款項,都不能在犯罪數額中扣除,否則,法院既用刑事法則認定趙國平職務侵占犯罪行為既遂,又以民事法則扣減公司欠其的欠款數額,法理上是否自相矛盾?

基于趙國平作為大股東將獲取的公司收益,維護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其他小股東權利這一目的通過民事訴訟就可能實現,一審法院的判決支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介入,是否是最佳、唯一方式? 

澎湃新聞就這些疑問發函采訪嘉善法院,得到的答復是案件已進入上訴階段,一審法院不便受訪。

專家論證意見:不應評價為犯罪行為

6月14日,6位刑法學專家就趙國平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的相關法律問題在北京開會研討。他們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榮譽一級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憲,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宋英輝,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潘劍鋒,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永軍。

專家論證會現場

上述專家經討論形成綜合意見。據《刑法》第271條,對照本罪的構成要件,犯罪嫌疑人趙國平在本案中難以構成職務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犯罪目的不存在。關于趙國平對外借款的用途,從審計報告、資金流向和趙國平出具給張中平的借款協議書均可看出,趙國平對外借款確實是為維持華江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確實將借得款項用于公司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趙國平用公司財產對外償還用于公司經營的對外債務,債權人有權請求華江公司與趙國平共同承擔還款責任,但不能以此推定趙國平有主觀上非法侵占華江公司財產的故意。

第二,犯罪行為不構成。趙國平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將華江公司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一方面,趙國平對公司享有合法的債權,在公司存續期間可以從公司取得財產;在公司最終清算時,作為股東,可以行使股東權利取得公司財產。2016年的審計報告表明,公司有足夠的財產,就算償還所有債務,仍有盈余供股東分配。因此,可以認為趙國平只是提前取得合法財產,沒有損害公司權益。

第三,犯罪證據不充分。閱卷可知,趙國平供述穩定,堅稱用公司資產還債系經股東會口頭同意。股東會決議中載明是將房屋暫借給趙國平,但后面還有一句話是“由趙國平負責收回”。因該股東會決議明確提到是因為趙國平急需資金周轉,因此可推斷出借房屋的目的就是為趙國平進行融資,融資的方式只能是抵押或出售,兩種方式均有可能導致房屋所有權變更。

第四,涉及趙國平借公司房產應對公司所借民間借貸債務行為的股東會決議合法有效。2015年6月5日、2016年2月2日、2016年4月27日,華江公司的三份《股東會決議》和股東李阿大(有顯名股東賀子祥授權行使股東權利的委托授權書)的陳述、趙國平的供述,均能證明趙國平以暫借公司房產應對替公司融資民間借貸的行為系經公司股東會同意,由股東在公司清算時最終結算。以上幾次股東會議雖然沒有小股東許育芳的簽字,但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規定,決議合法有效。

6位刑法學專家簽署的論證意見書尾頁

綜上,本案作為一起公司股東內部糾紛,應當通過民事救濟渠道解決,不應評價為犯罪行為。

    責任編輯:張軍
    校對:欒夢
    澎湃新聞報料:021-962866
    澎湃新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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