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軒尼詩酒瓶引發版權之爭
原創 Emily 法律犀牛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就軒尼詩公司起訴廣東卡拉爾公司、梅州拔蘭地公司、廣州李氏兄弟公司等4被告侵犯其版權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軒尼詩公司就“Paradis”百樂廷白蘭地酒瓶作品享有版權,4被告生產銷售的“JOHNNYS BLUE 卡爵白蘭地”產品(下稱被訴侵權酒瓶)侵犯了軒尼詩公司就該酒瓶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4被告需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50萬元。
酒瓶作為酒精產品的外包裝,隨著人們審美要求的提高,也逐漸發展成為兼具觀賞性和實用性的藝術品。企業若想對這種智力創造成果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往往會選擇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這一途徑,但法律對外觀設計的保護水平并不高,保護年限只有10年,之后便進入公有領域可以免費被公眾使用;同時,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認定也較困難。

1923年11月1日,軒尼詩公司在法國成立,2001年4月23日,軒尼詩公司在法國對百樂廷酒瓶設計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隨后獲得授權。2014年8月21日,軒尼詩公司針對百樂廷酒瓶向中國國家版權局進行了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并于2015年1月15日獲得作品登記證書。

本案共經歷一審和二審程序,一審和二審的法院都一致認為該百樂廷酒瓶整體設計體現了作者個性化的表達,具有較強的藝術性和獨創性,富有美感,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但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軒尼詩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百樂廷酒瓶屬于法人作品,即不能證明軒尼詩公司對百樂廷酒瓶美術作品享有版權。據此,一審法院駁回了軒尼詩公司的訴訟請求。
然而,二審法院結合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酒瓶設計師提供的著作權授權書,撤銷了一審法院此前作出的軒尼詩公司不享有百樂廷酒瓶作品版權的一審判決,從而認定了該酒瓶屬于法人作品,軒尼詩公司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并最終做出支持軒尼詩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
但兩審法院均認定涉案酒瓶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并對其構成美術作品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詳細說理,受到了業界的廣泛關注。

原標題:《軒尼詩酒瓶引發版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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