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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一警務室內傷人案發回重審: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
7月23日,紅星新聞從陳文超家屬處獲悉,近日,洛陽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認為陳文超犯故意傷害罪一案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程序不當,決定撤銷原判、發回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洛陽中院刑事裁定書
根據紅星新聞此前《發生在警務值班室的刑案:1人重傷,受害人有錯但因受傷重未處理》報道,2019年4月6日下午,洛陽市金谷派出所社區警務大隊的值班室內發生一起刑事案件。案發前,均在當地從事管道疏通的兩家人因張貼廣告引發糾紛,隨后到警務大隊值班室調解。
據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調解過程中,22歲男子陳文超與34歲男子王志超發生廝打,陳文超用鑰匙將王志超右眼打傷。經鑒定,王志超的損傷程度屬于重傷二級。
因故意傷害罪,陳文超一審獲刑4年。但陳文超及其家屬不服,認為是對方動手在先,自己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性質。

現場民警還原案發經過
現場民警證實,本案中,是受害人一方首先動手。洛陽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認為,王志超一方雖有過錯,但結合本案案情,因王志超傷勢嚴重,未對王志超一方做出處理。

金谷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
一審法院認為,受害人王志超對本案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陳文超正當防衛“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紅星新聞獲取的洛陽中院《刑事裁定書》內容顯示,2019年12月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文超有期徒刑4年后,陳文超不服,以應按正當防衛改判無罪或按防衛過當減輕處罰;被害人王志超眼傷鑒定時機和鑒定意見存在疑問為由,提出上訴,洛陽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
(原題為:《洛陽一警務室內傷人案發回重審: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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