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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觀察|從上游把“約會強奸藥”嚴管起來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通報“女顧客遭男伴‘下藥 ’”事件,“下藥”男子已因涉嫌強奸罪被刑拘。“約會強奸藥”也因此再度引發公眾的關注。
雖然這次深圳案中使用的藥物,是犯罪嫌疑人從境外購得的、所謂“改善女性性冷淡”的藥物,但是,更多的“約會強奸藥”“迷奸藥”絕非噱頭,可能是真材實料的精神類、麻醉類的“猛藥”,社會危害相當嚴重。
據媒體報道,約會強奸藥一般含有三唑侖、氯胺酮、γ-羥丁酸(GHB)、氯硝西泮等物質。按照國家藥監局會同公安部等部門公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三唑侖、氯胺酮、γ-羥丁酸(GHB)屬于“第一類精神藥品”,氯硝西泮屬于“第二類精神藥品”。上述藥品如故意脫離醫學目的進行使用,則屬于毒品。
如媒體評論所言,約會強奸藥勾連著上下游各種犯罪,“是一個臭不可聞的淵藪”:上藥游賣家在線發布‘迷奸視頻’做噱頭廣告,兜售違法藥品。中游賣家在線指導用藥,交流用藥心得,這已經涉嫌刑法所明確規定的‘傳播犯罪方法罪’。而下游就是迷奸得手之后,各種迷奸視頻被發布到情色網站,為各種網絡賭博、售假吸引流量。
近年來,雖然職能部門深入開展此類藥物的治理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約會強奸藥隔三差五就會卷土重來。譬如GHB在2005年被認定為“第二類精神藥品品種”,因“發生濫用,已經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2007年被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藥品”。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將其列入“其他毒品”的范疇。但是,瀏覽新聞可知,GHB販賣活動依舊猖獗。氯胺酮更甚,據調查,近年來濫用氯胺酮人數不斷增長,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
于是,加大刑事懲治力度成為治理路徑的優先取向。譬如2016年4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氯胺酮的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下調為原來的二分之一,等于讓氯胺酮的定罪標準翻了倍。
嚴刑峻法有威懾教育的功效,但不能用事后的刑事追究來代替事先防范,還應針對這些“約會強奸藥”動用刑法+其他治理措施的協同并進,比如在醫藥管理層面上嚴管,從上游管住這些精神藥品,避免它們的“黑化“,避免它們的被濫用。
《精神藥品與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60條規定:“對已經發生濫用,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在一定期限內中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圍和用途等措施。”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限用,乃至命令停產這些“約會強奸藥”。
事實上,三唑侖、 GHB類藥物既未列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又未列入2019年發布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這意味著上述兩類藥物在使用上并沒有不可替代性和優先性,哪怕依法禁用、限用也不會嚴重影響正常的醫療行為。
所以,國家藥監局不妨按照《精神藥品與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60條的規定依法中止三唑侖、 GHB的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圍和用途。同時,還要盡快組織醫學、藥學、社會學、倫理學和禁毒專家評估現行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盡快將毒品屬性明顯,且可被替代的藥物品種清除出去,從上游把“約會強奸藥”嚴管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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