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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規范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含外國名、“國際”字樣須核準
史迎春/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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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健委、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7月22日聯合發布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名稱管理。
《通知》提出了五個方面的具體要求。包括嚴禁利用名稱誤導患者。不得使用可能產生歧義或者誤導患者的名稱,不得利用諧音、形容詞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醫療機構名稱。嚴禁使用未經核準的醫療機構名稱。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跨國家名稱、“國際”字樣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并按程序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核準,未經核準,不得使用。嚴格排查清理違規醫療機構名稱。各地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權限,對轄區內所有醫療機構名稱進行排查清理。對于違規命名的,依法指導其變更名稱。依法嚴厲打擊醫療機構利用名稱違規執業。對于醫療機構擅自使用知名醫院名稱標識的,利用違規名稱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誘導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療效、價格欺詐的,要加大打擊力度,依法綜合運用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等信用監管手段,增加其違法成本。
醫療機構名稱是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法定事項。近年來,各有關部門嚴格依法履職,加強醫療機構名稱管理,但仍有一些醫療機構名稱不規范、不嚴謹,使用未經核準的字樣、故意仿造其他醫療機構名稱,對人民群眾看病就醫造成誤導,擾亂了正常醫療秩序。
(原題為《四部門聯合規范醫療機構名稱管理 嚴禁利用名稱誤導患者》)
責任編輯:王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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