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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傳喚超時2小時42分,成都一公安局程序違法賠315元
因對違法嫌疑人強制傳喚超時2小時42分,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分局被法院認定程序違法,判賠被傳喚人馮勇軍315.94元。
7月15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該案判決書上了解到,法院雖然認定郫都公安分局對馮勇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規,但在詢問筆錄中,未注明其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法庭質證認為,警方對馮勇軍的強制傳喚超時2小時42分,已程序違法,《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并承擔馮勇軍誤工賠償金315.94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書中,馮勇軍稱,2018年11月28日上午9時許,他在對接、圍觀郫都區犀浦鎮政府執法過程中,被郫都區公安局強制傳喚至辦案中心。次日,馮勇軍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被郫都區公安局處以五日行政拘留。
事后,馮勇軍以郫都區公安局對他的強制傳喚違反法律規定為由,將郫縣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公安部門對他的《行政處罰決定》。據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查明,當日,郫都區公安局接到報警之后,由事發地犀浦派出所出警處置,馮勇軍因阻礙執法工作開展,犀浦派出所將其強制傳喚至派出所調查詢問,次日被處以五日行政拘留。
一審法院認定,郫都區公安局對馮勇軍受案經調查后,結合對馮勇軍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動機和危害程度,對其作出五日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治安管理法規定。但公安部門的詢問筆錄中,未注明馮勇軍的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法院認為“即便原告(馮勇軍)拒絕簽字,公安部門也應在詢問筆錄中注明被詢問人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經庭審質證,郫都區公安局對馮勇軍的傳喚超過2小時42分左右。因此,法院判定郫都區公安對馮勇軍的傳喚行為違法,對馮勇軍的《行政處罰決定》亦被撤銷。
一審判決以后,雙方均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4月7日,成都市中院終審判決,認定郫都區公安局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傳喚馮勇軍的確切時間,不能證明詢問查證時間符合治安處罰法規定。成都中院稱:“郫都區公安局作出的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但違反法定程序,根據行政訴訟法,予以撤銷。”
隨后,馮勇軍再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賠償訴訟請求,要求警方退換或賠償傳喚期間被扣留手持喇叭和20份報紙,并支付一日強制傳喚賠償金、賠禮道歉。
7月3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馮勇軍和郫縣公安局提供的證據材料都不能證明有喇叭和報紙被扣留占有的基本事實,馮勇軍也未證明警方的強制傳喚行為對其精神造成損害及其社會評價降低。
因此,法院對馮勇軍提出的財物返還、賠償以及賠禮道歉的請求不予支持。但認定郫都區公安局犀浦派出所對其傳喚程序違法,違法傳喚時間雖不足一日,按一日計算,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判決郫都區公安分局賠償馮勇軍一日誤工賠償金31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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