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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中院受理張志超案同案人王廣超國家賠償申請

7月6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張志超案”同案人王廣超的代理律師劉志民、王朝勇處獲悉,7月3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王廣超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稱,“你以再審無罪賠償為由,向本院申請國家賠償。經(jīng)審查,你的國家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本院于2020年7月3日決定予以受理。”
劉志民告訴澎湃新聞,6月18日,他和王朝勇向臨沂中院郵寄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共申請國家賠償307萬余元。
據(jù)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06年3月,臨沂中院對發(fā)生在臨沂臨沭縣第二中學(xué)分校的一起女性被害案做出一審判決,認(rèn)定時年16歲的張志超強奸罪成立,判處其無期徒刑;張志超同學(xué)王廣超則因“虛假證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執(zhí)行。
臨沂中院起訴書指控,張志超在學(xué)校一間洗刷間遇到被害人后“頓起歹念”,利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對其實施強奸,致其窒息死亡,隨后移尸至校內(nèi)一處位置偏僻的廁所中。離開時,張志超遇到同學(xué)王廣超,并要求其協(xié)助看守廁所。之后,張志超到學(xué)校小賣部購買一把新鎖,將藏有尸體的廁所鎖住。
2011年,在案件已經(jīng)塵埃落定多年后,張志超在一次會見母親馬玉萍時,突然聲稱自己在案件偵查期間遭到刑訊逼供。律師介入后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該案存在關(guān)鍵證據(jù)缺失、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jù)被隱匿、口供相互矛盾等諸多疑點。
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決定對該案再審,2019年12月5日,該案在淄博中院再審開庭。2020年1月13日,張志超、王廣超被改判無罪。2020年5月25日,“張志超案”同時入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6月1日下午,張志超的代理律師向臨沂中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請求申請國家賠償共計788.9萬元,其中包括188.9萬元人身自由賠償金和6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隨后,臨沂中院通知張志超,立案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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