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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等建議:信托業應按照具體業務模式進行差異化牌照規范
在資本市場改革持續推進、行業統一監管框架逐漸建立的同時,中國居民收入增加及個人理財需求也在提升,資產管理行業下一步應該怎么走?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學術總顧問、原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牽頭開展的《中國資產管理業務監管研究》課題已經完成主體工作,全部報告歷時10個月完成,共25萬字。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中國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已達21.33萬億元。與此同時,與成熟資本市場相比,中國現代信托業發展時間仍然較短,主動投資管理能力、綜合服務能力等仍然有待提高。
報告指出,現階段,中國信托業正面臨著國內經濟轉型換擋、監管理念發生改變等諸多挑戰,此時報告對中國信托業監管脈絡和市場發展情況進行梳理,并提出了四點建議。
報告認為,中國信托業務按照不同類別,呈現出如下發展趨勢:
(1)資金信托業務:信托公司需進一步提升主動管理能力,由融向投進行轉型;其中,集合類投資銀行業務需要規范。
(2)牌照類信托業務:不同資管子行業的牌照監管差距將逐漸弱化,信托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稟賦,選擇具備優勢的牌照類業務進行發力;其中,資產證券化業務和消費信托業務或將成為重要發展方向。
(3)本源類信托業務:統一監管背景下,能夠體現信托工具財產轉移功能、財產隔離功能的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類信托業務迎來廣闊的發展空間。
同時,針對目前信托業務種類多、差異大、監管難、本源業務發展偏弱等問題,報告認為應按照功能監管原則,采用牌照管理的方式,對信托業不同類型的業務進行區分和監管,并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1)對于資金信托業務中的集合類投資銀行信托業務,應當予以規范,避免信托公司同時為買賣雙方提供服務:針對私募債券或股權融資的業務,設立私募投行牌照,進行單獨監管,明確區分買方業務與賣方業務;要求信托公司內部設置防火墻,對集合投資計劃的買方業務和融資性賣方業務進行隔離,進一步消除風險隱患。
(2)對于消費金融業務,由相應監管機構對信托公司進行資格審核,按照具體業務模式進行差異化牌照規范:單一信托的各類消費金融業務,用信托牌照即可經營;集合資金的消費金融業務,只要不是信托計劃直接對客戶發放貸款,則是私募債券發行,應領取私募投行牌照;用信托計劃經營直接面對開戶的消費金融業務,其本質是吸收資金發放貸款,應獲得消費金融公司牌照,由獨立法人經營。
(3)對于資產證券化業務,如果是私募發行,則私募投行牌照即可,如公募發行,則需獲得證券公司牌照,以獨立法人兼營。對于信托業已經實際開展,并具備較長歷史經驗的業務領域,例如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僅擔任受托人角色的,可在信托牌照下直接經營。
(4)制度供給方面,除加快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等配套法律法規的完善外,對慈善信托、家族信托、養老信托、REITs等監管鼓勵的信托本源業務或創新業務,可以參考國際已有經驗和標準,予以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快信托行業與國際接軌,幫助行業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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