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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王珞丹稱同事寵物鴨被人抓走宰殺,抓鴨人犯罪嗎
7月3日,藝人王珞丹稱同事寵物鴨“吉吉”被人抓走,發布尋鴨啟事。同日,河南省信陽市息縣警方表示,寵物鴨“吉吉”已被宰殺。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邢鑫認為,該事件中,抓鴨人的行為屬于盜竊,由于一般人并不會認為鴨子的價值較大,故抓鴨人不構成盜竊罪。
刑法學者羅翔在微博上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
3日上午,演員王珞丹發微博稱,她同事的寵物鴨“吉吉”在河南息縣老家被人抓走。希望能找到抓走鴨子的人,將以十只同等體格的北京烤鴨保鮮裝作為感謝。
隨后,王珞丹刪除了該微博,又發了另外一條:“人找到了。但吉吉已經不在這個世界上了。不覬覦,不傷害,不食用別人的寵物是人對這個社會該有的尊重!”
該事件引發熱議。有網友認為,這種行為屬于偷竊;也有網友認為,名人效應、明星光環會影響案件辦理。
據新京報報道,息縣警方稱,找到抓鴨人時,“吉吉”已被宰殺。抓鴨人或涉嫌盜竊,待對寵物鴨定損鑒定后,警方將對其進行處理。
7月4日,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邢鑫告訴澎湃新聞,該事件中,抓鴨人的行為屬于盜竊,但不一定構成盜竊罪。鴨子的所有權人也可以向抓鴨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他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邢鑫表示,可以確認的是,抓鴨人抓走其明知不屬于自己的鴨子,該行為顯然屬于盜竊。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條款中,認定“數額較大”,應當以一般人的判斷為依據。由于一般人并不會認為鴨子的價值較大,故抓鴨人或不構成盜竊罪。
他表示,但從民事角度來看,抓鴨人的行為顯然侵害了鴨子所有權人的民事權益,故抓鴨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賠償金額應參照鴨子的實際價值。同時,如果該寵物鴨的死亡確實對鴨子所有權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該鴨子的所有權人可以向抓鴨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刑法學者羅翔在微博也指出,抓別人鴨子屬于盜竊行為,至于是否構成犯罪,則要看一般人是否覺得(它)屬于數額較大的財物。
羅翔認為,關于一個東西數額大不大,是取決于一般人的判斷。他舉例稱,如果有人將別人的寵物狗打死并吃掉,之后發現這只狗價值88萬,該行為屬于盜竊罪,但這是否構成盜竊數額特別巨大?
他表示,該事件中不構成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因為狗的價值不取決于狗主的看法,而取決于一般人的看法:一般人對于狗的價值判斷是幾百到一千,可能屬于數額較大,但這條狗88萬,這與一般人的價值判斷不同,所以不能被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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