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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人劉猛性騷擾案二審維持原判,原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被駁
捱過690天煎熬之后,7月2日,劉麗(化名)收到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寄送的其訴成都“一天公益”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理事長劉猛性騷擾案的二審判決書。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八個大字映入眼簾,和一年前得知一審判決時一樣,劉麗失聲痛哭。
此前的一審判決中,成都武侯區法院認定劉猛構成性騷擾,判令其向劉麗當面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賠禮道歉。一審判決下達后,原被告雙方均上訴。
劉麗請求判令劉猛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以及認定單位責任的訴請在一審被駁回,二審維持。
在剛剛過去的5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民法典》,其中首次界定了性騷擾的概念,并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叢書關系等實施性騷擾。作為“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勝訴第一案,劉麗的代理律師團隊認為,本案對推動中國職場性騷擾的防治意義重大。
劉麗代理人、北京源眾性別發展中心創辦人李瑩認為,二審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和認定單位的責任令人遺憾,但判決依然體現了法院對防治職場性騷擾的態度。
“明星社工”劉猛性騷擾被判道歉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此前報道,2018年7月27日,曾在成都“一天公益”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工作的劉麗公開發文舉報,稱該機構理事長劉猛曾于2015年夏天對自己實施性騷擾,引發輿論嘩然。
公開資料顯示,“一天公益”的理事長劉猛,生于1974年,曾任四川省婦聯家庭與兒童工作專家、成都市民政局社會工作專家、成都社會組織學院專家和西南財大碩士生導師。
2008年汶川地震發生后,劉猛曾深入一線服務,還曾先后獲得中華慈善獎、全國優秀志愿者、中國最美社工、全國災后重建先進個人等榮譽獎項和稱號,其創立的災后救援組織“一天公益”亦被評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
劉麗稱,2018年7月,她偶然得知,還有其他女同事稱也遭受過劉猛的疑似性騷擾。她這才選擇站出來,為自己討一個公道。
2018年10月,劉麗以性騷擾造成人格權侵害向成都市金牛區法院提起訴訟獲立案,后此案管轄權被移送至武侯區法院。
2019年6月11日,武侯區法院在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猛在與劉麗單獨相處時擁抱其不放,并在對方明確抗拒和反對之后仍然不放手,行為超出了一般性、禮節性交往的范疇,帶有明顯的性暗示,違背了劉麗意志,并對其造成了精神傷害,構成性騷擾,判令其在判決結果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劉麗當面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賠禮道歉。
追究雇主機構連帶責任訴請被二審駁回
一審判決下達后,原被告雙方均上訴。被告劉猛要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劉麗則請求二審法院判令劉猛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以及認定單位責任。
今年6月,此案二審在網上開庭審理。
劉猛在二審時提交了其本人所獲榮譽的證明資料及其與被害人的微信對話記錄作為證據,辯稱“擁抱”是出于相互鼓勵的禮節性舉動。對此,劉麗方也提供了大量證據,包括事發當日的短信和事后劉麗向雇主機構其他負責人舉報劉性騷擾的溝通紀錄,以證明侵害確實發生。
7月1日,劉麗收到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成都中院駁回了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李瑩告訴澎湃新聞,二審法院認定劉猛存在性騷擾,但在對性騷擾的定義上與一審判決略有不同。
一審判決書顯示,武侯區法院認為,性騷擾是違背對方意志,實施帶有性暗示的言語動作,給對方帶來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二審判決則認為,性騷擾是以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過度的且造成威脅的、敵意心理的語言、行為、信息、文字、圖像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權。
曾作為專家證人出庭對此案發表專家意見的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劉明輝認為,“不受歡迎的”比“違背對方意志”具有進步性,更方便受害人舉證,但增加的“過度的且造成威脅的、敵意心理的”等定語則窄化了性騷擾的范圍。
澎湃新聞注意到,即將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將性騷擾列入人格權編中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一章。該法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與此同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此案中,兩審法院雖然認定了性騷擾行為存在,但也都駁回了劉麗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和雇主機構“一天公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請。成都中院認為,“一天公益”對受害人的投訴已積極應對并采取了相應的處置措施。
受害人律師:期待用判例推動雇主機構開展性騷擾防治
對于雇主機構是否采取措施,李瑩認為,性騷擾事發時,“一天公益”并沒有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而只是在事件披露之后,在其聲明中提及制定了相關措施,“充其量只是一種補救措施”。
北京為平婦女權益機構共同發起人馮媛此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鑒于事件發生后,劉麗曾向雇主機構其他負責人舉報劉某性騷擾行為,卻未獲任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包括2007年通過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雇主應當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場所內性騷擾的發生。“所在機構沒有創造良好工作環境,因而也應該成為共同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馮媛說。
李瑩認為,二審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和認定單位的責任令人遺憾,“用人單位的作為是防治職場性騷擾最為有效的途徑”。
澎湃新聞注意到,《民法典》雖然對性騷擾概念和相關單位應采取的措施作出規定,但對單位如何承擔責任并沒有具體的規定,性騷擾案件的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判決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先例。李瑩希望,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未來能通過判例來推動用人單位開展性騷擾防治工作,“希望有越來越多司法實踐中的良好判例來推動法律的貫徹”。
馮媛也建議,雇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防治性騷擾機制,例如:企業決策和管理層、人力資源管理者應該首先學習或培訓,了解各自在預防和處理識別職場性騷擾中的職責和方法,在規章制度中納入識別和應對性騷擾的規定和程序等。
對于劉麗而言,從立案到二審判決下達,她經歷了煎熬的690天。性騷擾事件的發生不僅改變了她曾經的職業選擇,也無形中影響了她的性格。她曾對澎湃新聞表示,突發的性騷擾事件讓她在人際交往方面產生障礙,曾經性格開朗的她開始畏懼表達,她在異性面前時常感拘束,覺得周圍的環境不安全。
對此,一審判決曾認定劉麗遭受了精神損害,但未支持賠償,二審判決予以維持,不過,判決未給出不予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理由。“騷擾者的違法成本太低。”李瑩認為,作為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首例勝訴案件,這確實是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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