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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是現實,還是人的主觀判斷?這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
一個朋友在研究一個關于幸福的問題,大概意思可能是,幸福作為一種人的感受來說,是客觀實在的,但很多時候,幸福與否卻取決于主觀的判斷。

比如買了輛新車應該會很高興,可以增加幸福感,但如果那天發現鄰居家也買了個車,而且自己的是寶來而他們的是寶馬,這時幸福感可能瞬間就會喪失在比較之中。
由此而來就會有一連串問題,究竟是先有幸福的感受還是幸福的觀念呢,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如何,該看重哪一個或該淡化哪一個呢?
那么我們來從不同的角度來探討一下,我想從三個方面,先一般的來看一下這個問題的本質,然后再深入到具體的“幸福”上面,最后綜合前者,去一個更高維度上看看有沒有新的發現。
在此做一些簡單的定義,可以把幸福分成兩個層面,一個層面是對幸福的看法,叫做“幸福觀”,另一個層面是幸福的結果,也就是人的感受,叫做“幸福感”。這二者之間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幸福感的產生,有一部分是源自幸福觀,而幸福觀的形成也來自于幸福感的體驗。至于更深的概念定義,就不涉及了,有時候定義過多反而掩蓋了問題的本質。
關于幸福觀和幸福感的一般性問題
我們再仔細地分析一下這個問題,首先幸福感是人可以體驗的、真實存在的一種感覺,可以暫且將其稱為一種實在的東西;其次幸福觀又是一種認知里面的內容,可以稱作觀念的東西。
這樣看,問題的關鍵點就找到了,當我們抽取掉幸福這個特殊的內容,一般的來看的話,就是實在性的東西和觀念性的東西之間的關系問題。或者說,從一個極端的角度來看,觀念是怎么影響了實在,幸福觀成了幸福感的前提也就是觀念成為了實在的前提,這乍一看是跟我們的常識相悖的。
依照常識,我們首先跟實在發生關系,產生所謂的經驗,經驗之后才有了觀念,觀念可以影響經驗但不至于成為經驗的前提。
所以這個“幸福”問題在一般性的角度看,核心是一個認識論的問題,也就是實在的經驗性與思想的觀念性之間的關系。
這個問題背后,有著幾百年人們關于唯理論和經驗論的爭辯,我們不去深究,只是在此用最簡單的方式進行考察:
從實在經驗的角度去看,沒錯,人的一切認識都是受制于外界環境的,就好比有一個蘋果我們才能看見蘋果,如果沒有我們就無法獲得這個蘋果的真實經驗,盡管可以想象,但是在沒有第一次見過蘋果之前,我們是無法獲得蘋果的想象的。這也就會產生一種錯覺,人只能對實在進行經驗性的反應,就好比人是一個幻燈片放映機,放進去什么底片,就能投射出來什么思想。
但我們如果倒過來去看,從思維的角度來說,人本質上是不能認識那些我們無法認識的東西的,這看起來似乎是句廢話。但舉個例子,比如說我們能看見紫外線么?當然用現代科學方法可以間接地看到,但我們的肉眼是無法認識的。或者對于一個顏色,某些人會認為是偏藍,有的人會認為偏綠。
這些能說明什么,如果說我們人的思想是對我們獲得的感性材料進行加工的話,那么我們獲得感性材料的這個過程,本身就具有主觀性。就像每個人對于顏色的感受力不同,整個人類也有著自己的認知限制,或者叫認知框架或形式,我們都是拿著這些去看世界,獲得經驗,形成觀念的。
所以,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實在和觀念二者是一個互相作用的過程,而不存在誰決定誰,因為如果實體決定觀念,那么我們就會陷入一種徹底的決定論里面,人就不會有自由意志,不會創造出自然中不存在的東西;如果觀念決定實體,那就有悖于我們經驗,畢竟還沒有人能夠像上帝那樣想到什么就是什么。
那把這個一般性的結論對應到幸福的問題上,幸福感是一種實在,幸福觀是一種觀念,關于幸福這個認識,實際上是二者共同作用產生的,它們是幸福的兩個組成部分,甚至不是那種結構性的,而是融在一起的。就像人如果沒有認識框架就無法認識世界,但同時沒有世界的實在也無法獲得經驗一樣。沒有幸福觀和幸福感人都無法去認識幸福本身。

關于幸福觀和幸福感的特殊性問題
接下來我們去看一下幸福的特殊性問題,此前說幸福感和幸福觀代表和實在和觀念,但實際上如果仔細分析,還是會發現一個分類的錯誤。
洛克曾經對事物的特性有一個劃分,提出了第一性的質,也就是形狀、大小、數量關系等等,和第二性的質,也就是顏色、冷熱等。因為第二性的質是由于人的感官能力限制而被確定的,就像顏色,人對事物顏色的認定,是取決于人類的感光能力,這種質就是第二性的,而形狀、大小那些質就是物體本身所固有的。
借助這個視角,實際上幸福感并不是在人類感官角度上的第一性的“質”。我們可以說欲望的滿足帶來幸福,但這些欲望本身首先帶來的是快感,而不是幸福感。從另一面講,有些幸福感也并不是與快樂相關的,比如隱忍和奉獻帶來的最終成功的那種感受,本身就復合了多種情感,而需要人的思維接入,進行判斷之后,才能明晰。
康德把人的認知分為感性和知性,感性更多是感覺層面,而知性更多的是判斷思考,感性的素材是人在世界上的經驗,而知性的素材是感性。那么從這個角度來說,幸福觀確定無疑是知性,而幸福感從上面的分析來看,本身也是一個知性的概念。
所以如果以更細顆粒度的分析來看,幸福觀和幸福感,本身都是一種知性的行為,而不是跟現實經驗直接掛鉤的東西,二者不同之處只不過是幸福觀是一種知性的判斷標準,而幸福感是知性對感性素材的綜合。
那么從特殊性的角度來看,幸福本身就是一種知性判斷,就是人觀念的產物,它跟自由、平等、愛這些概念一樣,雖然有著一些現實的基礎,但并不是現實的一種屬性,而是人創造出來的概念。康德把關于這些知識的問題都歸到道德問題里面,道德的問題是無法用一種原理來去推導的,只能根據不同情況去演繹。
就像在法庭上,有兩類問題,一類是事實問題,這個找到證據就好,比如幾點幾分某個人在哪兒,還有一類是觀點問題,這個就不是證據能證明的,而是需要進行根據條件的邏輯演繹,比如某個人對某個房子應不應該占有等。
幸福這個問題,如果歸入道德問題的話,那么就像法庭上的觀點,它無法通過在現實中收集證據來證明,而只能在人與人之間進行探討、交流、比較和不斷發展演繹。那么,在現實中尋找幸福的根據的嘗試,可能就會落空了。
關于幸福觀和幸福感的超越性問題
前面已經把幸福觀和幸福感這兩個方面給人帶來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困惑進行了分析,但就像很多時候,我們看問題不能只看極端,所謂要有正,也要有反,更要有合,用合的思維可以讓我們從一個更高的維度去看待問題,會有一種超越性的洞察。
前面一直都是在認識論層面在探討,我們如何認識幸福,如何理解幸福,但實際上,如果上一個臺階,人去理解幸福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幸福,這就有了實踐的目的,不在局限于認識論。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幸福觀可能就變成了一種指導、變成了原因,而幸福感變成了追求、變成了結果。這二者之間不斷地交融、背離,互相拉扯,在發展當中,循環往復的前進。也就是說不會有一種固定的,不變的“幸福真理”,關于幸福的認識,永遠在追尋、實踐、反思的路上。
但這種實踐,也需要建立在爭取的認知方向上。歷史上,有著一群人為所謂的“功利主義”做著努力,他們認為人應該做出能“達到最大幸福”的行為,所謂最大幸福的計算則必須依靠此行為所涉及的每個個體之苦樂感覺的總和。功利主義注定無法成功的原因就是在于他們將幸福認作是一種客觀的可衡量的實在之物,雖然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卻陷入了種種矛盾之中。

所以關于幸福,幸福感也好,幸福觀也好,這都是它的一些特性,先有雞先有蛋的問題并不是幸福的核心,幸福的關鍵只是在正確認知的道路上實踐,無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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