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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市:嚴禁將商品房用地與其他產業項目用地捆綁供應
6月10日,海南省海口市政府發布《關于規范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意見》,嚴禁將商品住宅用地與其他產業項目用地捆綁或搭配供應,嚴禁以項目招拍掛、協議出讓代替土地招拍掛實施土地供應。
《意見》包括“強化規劃引領,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切實保護耕地,嚴守耕地保護紅線”“規范土地市場,嚴格不動產登記管理”“加強批后監管,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強化措施保障,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五大方面共27條內容,于今年7月份開始實施,有效期五年。
在規范土地市場方面,《意見》提出9條要求,不僅建立凈地供應審查機制,規范土地出讓行為;還嚴禁違規設置競買條件,合理確定土地出讓價格,規范填海項目不動產證換發等。
《意見》表示,除“點狀供地”方式以外,國有建設用地按單宗地組織供應,按單宗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依據控規可以劃分為不同地塊的,應先行分割再按宗地出讓。
嚴禁將商品住宅用地與其他產業項目用地捆綁或搭配供應,嚴禁以項目招拍掛、協議出讓代替土地招拍掛實施土地供應。對混合用地,應明確各類用途比例,按主導用途對應的用地性質確定供地方式,實行整體供應。
商品住宅用地和一般商業服務業用地原則上不得設定競買資格要求。在不影響公平、公正競爭,不排除多個市場競爭主體的情況下,工業用地、倉儲用地、營利性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城市重大標志性建筑及重點產業項目用地或產業集聚區用地,可設定產業類型、行業排名等競買資格要求。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自圍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3個月內,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換發不動產權證,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提前30日進行提醒,逾期未申請的,不予辦理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對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拖欠海域使用金、土地出讓金及有關稅費等行為的,不予換發不動產權證。涉及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按土地市場評估價計算,已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和圍填海成本予以抵減。
此外,《意見》提出要分類處置批而未供用地,加快閑置土地處置和盤活,依法限制未處置閑置土地的權益等要求。
對因規劃、政策調整不具備供地條件的,細化征轉批文撤回操作規范,明確指標、稅費使用辦法,盤活建設用地指標。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對不配合辦理土地供應手續、土地征收進度滯后等影響土地供地率的,在全市范圍內通報批評。
對確屬企業原因造成閑置的,以征繳閑置費方式處置的要足額征繳,以無償收回方式處置的要堅決依法收回;對確屬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履約責任,限期消除政府原因,營造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加快出臺協議有償收回實施辦法,探索“共享收益”處置新模式,促進閑置土地的盤活利用。
嚴厲打擊囤地、炒地行為,未經依法處置的閑置土地不得辦理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對認定的閑置土地抵押權益實行差別化管理,在動工開發前,屬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閑置土地,經市政府批準同意繼續開發的,可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期限不得超過約定動工開發之日起1年;屬征繳閑置費的閑置土地,足額繳納土地閑置費后可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期限不得超過決定征繳閑置費之日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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