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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人員五年內不得當鎖匠,廣西南寧擬明確“從業禁止”期限
6月18日,《南寧市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南寧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二次審議。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抬高開鎖業從業門檻,不再對有案底的其他特種行業從業人員設定“一刀切”的禁止期限。
條例修訂草案提出,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其他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該行業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該行業經營活動。該條款的規定曾引起激烈討論,有意見認為,該條款是否限制了就業權、減損了公民權利,需審慎考慮。也有意見認為,對有前科的特種行業從業人員設置門檻,目的是更好保護廣大人民的利益,可以過濾掉許多潛在的危險,且刑期執行期滿后一段時間,仍然可以從事該行業。
南寧市人大法制委研究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開鎖業是技術性比較強的行業,鎖具跟老百姓的生活都有著緊密的聯系,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是單位和個人財產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對開鎖業從業人員的從業限制應當從嚴掌握。但對其他特種行業從業人員的從業限制,應當根據該職業的特點要求等具體情況設定,不應概而言之。
目前公布的二審稿,刪去了“其他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該行業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該行業經營活動”的規定。
(原題為《刑滿人員五年內不得當鎖匠,南寧擬明確“從業禁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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