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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揭一財政局單位受賄補充小金庫,原局長收地稅局長名表
財政局向國稅局多撥付補充辦公經費,再向國稅局索要“返還款”并納入“小金庫”;地稅局局長為了幫妻弟承攬項目,向財政局長送現金和名貴手表……6月1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西寧中院作出的一份裁定書,披露了這起發生在西寧市城東區的貪腐案件的細節。
該案中,被告人西寧市城東區財政局原局長馬曉祥被判貪污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處4年有期徒刑;被告單位城東區財政局被判單位受賄罪,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馬曉祥被查明有三次受賄,其中兩次行賄人均為時任城東區地稅局局長馬曉東。而城東區財政局單位受賄罪的事實,均與“小金庫”有關。
一審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被告單位西寧城東區財政局及被告人馬曉祥(原系城東區財政局局長)均提起上訴。2020年6月10日,西寧中院以“原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地稅局長賄賂財政局長
西寧市城東區財政局原局長馬曉祥被判受賄等三宗罪,向他行賄的,包括時任城東區地稅局局長馬曉東。
裁判文書顯示,西寧市城東區財政局原局長馬曉祥,于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貪污罪被西寧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貪污罪由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12月4日由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西寧市城北區法院一審認定,其受賄財物共計90800元,貪污金額205660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馬曉祥被查明有三次受賄,其中兩次的“金主”均為馬曉東。
城北區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5月,馬曉祥在任城東區財政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接受時任城東區地稅局局長馬曉東為幫助其妻弟閆某承攬城東區裝修項目而送的現金2萬元;2017年6月,馬曉祥再次收受馬曉東送的“歐米茄”手表一塊,經鑒定,該手表價值40800元。
馬曉祥的貪腐史可追溯至其任西寧城東區某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法院查明,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馬曉祥在任西寧市某街道辦黨工委書記、辦事處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列清掃人員津貼、收取企業贊助費,套取123000元存入單位“小金庫”。
此后,馬曉祥調往城東區委辦公室工作時,時任前述街道辦會計楊某提出將“小金庫”資金存入馬曉祥名下,并于2011年11月在北小街口中國銀行營業部辦理一張10萬元的銀行存單交給馬曉祥,馬曉祥將10萬元用于個人購買房產。其余23000元,會計楊某分得15000元、出納蔡某分得8000元。
城北區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8年底,馬曉祥在任城東區財政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收取的贊助費、綜治獎、考核獎及通過城東區國稅局套取的資金等共計452750元存入單位“小金庫”,馬曉祥將其中的105660元用于個人日常生活消費。
該案中,被告單位城東區財政局被判單位受賄罪,也與“小金庫”有關。
法院審理查明,西寧市城東區財政局單位受賄的犯罪事實共兩起。
其中,2014年11月至2018年年底,馬曉祥任城東區財政局局長期間,在該局給城東區國稅局撥付補充辦公經費過程中,向城東區國稅局索要返還款。其間,城東區國稅局共將現金41萬元返還給城東區財政局,該局將該款列入單位“小金庫”進行開支。
此外,2017年4月,西寧博昕軟件有限公司負責城東區財政局財政軟件維護和升級業務中,城東區財政局要求該公司幫助解決不能正常開支的費用,后博昕公司以贊助費的名義給予城東區財政局現金2萬元,該局將該款列入單位“小金庫”進行開支。
2020年3月24日,城北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城東區財政局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馬曉祥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贓款人民幣二十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元、“歐米茄”手表一塊,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小金庫”部分資金用于公務接待
一審判決后,該案被告單位城東區財政局及被告人馬曉祥均提起上訴。
城東區財政局上訴稱,該局向城東區國稅局多撥付辦公經費,再由國稅局返還的行為,及收受西寧博昕公司2萬元贊助費的行為,均不構成單位受賄罪。
西寧中院審理后認為,城東區財政局作為國家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以時任局長馬曉祥為首形成單位整體意志,在履行向城東區國稅局撥付補充辦公經費的職權過程中,向該國稅局多撥付經費,再由國稅局向其返還經費41萬元,且將該筆款項納入單位“小金庫”用作公務接待等費用,情節嚴重,其行為符合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應予懲處。
此外,城東區財政局主動向西寧博昕公司提出為其解決不能正常開支的費用,后收受該公司以贊助費的名義給予的現金2萬元,并將上述款項列入單位“小金庫”的行為亦符合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原判定罪并無不當。故上訴單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該訴辯意見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上訴人馬曉祥及其辯護律師的上訴理由為,原判認定城東區財政局向城東區國稅局多撥付辦公經費,再由國稅局返還的行為構成單位受賄罪屬事實認定有誤,定性錯誤;其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均事出有因,且涉案款項全部用于公務接待。
對此,西寧中院認為,馬曉祥將個人受賄款90800元和兩處“小金庫”內部分資金共計205660元均用于個人消費及個人名義接待、送禮,并非其稱全部用于公務接待。故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辯意見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西寧中院審理后認為,上訴單位城東區財政局作為機關法人,在公務活動中,以“返還款”、“贊助費”名義收受服務單位及相關業務單位人民幣共計43萬元,并在單位建立帳外“小金庫”進行開支,情節嚴重,構成單位受賄罪。上訴人馬曉祥作為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單位受賄罪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馬曉祥作為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90800元,數額較大,構成受賄罪;其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單位資金205660元,數額巨大,構成貪污罪。
據上,6月10日,西寧中院以“原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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