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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報“延誤險騙保案”女子偽造延誤材料,有律師看法改變
女子李某使用本人和親友的證件號碼頻繁購機票和航空延誤險并頻繁理賠,近五年內獲利近三百萬元。近日,這一案件引發社會關注。
6月12日,江蘇南京鼓樓警方發通報稱,李某多次偽造航班延誤證明等材料,虛構航班延誤事實。
針對這一最新披露的事實,有律師向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表示,改變了此前認為李某非罪的看法。
檢方提前介入“女子利用航班延誤騙保”案件
6月10日,南京警方通過揚子晚報披露,自2015年至2019年,嫌疑人李某用自己和他人的20多個身份信息購買了近900次航班的延誤險,獲得了近300萬元的保險理賠。但李某并非真正乘坐了這些航班,而是利用自己曾經的航空服務類工作經歷,挑選延誤率較高的航班,伺機購買延誤險索賠。
警方查明,李某為逃避系統核查,每一個身份最多購買30到40份延誤險。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個人的身份索賠到了10余萬。
前述報道稱,民警于4月29日將李某抓獲。在其住所,辦案民警搜查到大量用于記賬和航班信息的紙質筆記材料,以及電腦中多份航空延誤險異常說明樣表。這些樣表清晰記錄了其向各大保險公司索賠的詳細信息。
南京警方認為,李某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險對象,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構成保險詐騙罪,并依法對涉事李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前述報道引發法律界人士關于李某是否涉嫌犯罪的爭論。
6月12日下午,南京警方發布通報稱,李某多次偽造航班延誤證明等材料,虛構航班延誤事實,騙取巨額保險金。檢察機關已提前介入,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有律師稱犯罪數額三千元以下或只能行政處罰
在南京警方通報案情之前,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師孫志遠認為,李某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
此前,孫志遠分析,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具有偶然性,對投保人和保險人來說,盈虧均為不確定。購票手續、購買保險手續合法,保險事故是客觀原因形成,不是行為人制造或者編造,理賠也符合法律和程序。女子用親友的真實身份信息購票并購買附帶的延誤險,是法無禁止即允許的合法經濟行為。
但前述南京警方12日的通報內容讓孫志遠改變了這一看法。
他分析稱,如果當事人李某多次偽造航班延誤證明材料,虛構航班延誤事實,那就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保險詐騙罪情形的第(三)項,若其涉案金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或構成保險詐騙罪。
《刑法》規定的構成保險詐騙罪情形如下:(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最值得關注的是涉嫌保險詐騙的次數和金額。”孫志遠認為,保險詐騙罪區別于普通的詐騙罪,沒有無期徒刑,該罪最高刑期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量刑上面,李某若構成犯罪,最終的判罰還是要根據審理時法院認定的相關情節、涉案金額來決定。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向澎湃新聞表示,針對嫌疑人李某獲得的近300萬元的保險理賠金,司法機關需要嚴格甄別:300萬元當中哪些是通過“偽造航班延誤證明”、“虛構航班延誤事實”來獲取的,哪些是航班延誤事客觀存在、保險理賠條件已經成就情況下獲取的?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所陸鳳陽律師向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表示,如果辦案部門追究李某是否涉嫌詐騙罪,其刑事立案標準是3000元。犯罪數額少于3000元,只能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李某被追究的是保險詐騙罪,其刑事立案標準是1萬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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