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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擬出臺意見:電商賣家遭惡意投訴可向法院申請恢復鏈接
最高院擬出臺意見,加碼規制涉電商惡意投訴現象。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平臺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的情形,并對涉電商惡意投訴的“惡意”進行界定,同時還規定,知產權利人遭遇侵權或電商賣家遭遇惡意投訴,均可申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就征求意見稿,最高法表示,社會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7月27日前,通過信件(包括中國郵政EMS)或者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圍繞知識產權的惡意投訴頻發,惡意權利人為了非法獲利,虛假陳述、偽造憑證和惡意搶注商標等,手段不斷翻新。為此,4月21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強調,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要追究濫用權利、惡意投訴等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今年兩會期間,最高法民三庭庭長胡仕浩在接受澎湃新聞專訪時也表示,如果不加有效規制,惡意投訴行為將對電商平臺的經營生態造成嚴重影響,人民法院對此高度關注。
前述最高法征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在于,對法院如何認定“惡意”作出了解釋。澎湃新聞注意到,《電子商務法》第42條確立的“通知-刪除”規則第三款規定:“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通知人是否具有電商法上述條款所稱的“惡意”,征求意見稿第8條明確,“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虛假權利證明;提交虛假侵權對比的鑒定意見、專家意見;明知通知錯誤后仍不及時撤回等。”
征求意見稿第12條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因情況緊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立即采取商品下架等措施將會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平臺內經營者因情況緊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立即采取恢復商品鏈接等措施將會使其合法利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均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予以支持。”
廣東財經大學智慧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姚志偉認為,最高法上述指導意見的規定,意味著被惡意投訴的賣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即通過反向行為保全機制恢復鏈接。
姚志偉認為,電商法確立的“通知—刪除”機制對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優點在于快速,缺點在于平臺不是公權力機構,其判定能力有限。因為電商法中等待期規則的存在,使得很多情況下,“通知—刪除”機制無法為需要及時恢復鏈接的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有效的救濟渠道。這時,法院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介入,提供救濟渠道,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涉電商知識產權糾紛處理領域的一種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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