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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抓后花350余萬元“撈人”被騙:“能人”實為老賴
丈夫涉嫌刑事犯罪被抓,妻子找關系“撈人”,被騙走350余萬元。日前,浙江金華市婺城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行騙的應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5年1月,陳女士的丈夫被捕,陳女士的姐夫陳某從施某某夫妻處得知,應某某有“關系”,能“撈人”,花400萬元可以無罪釋放,80萬可處緩刑。當年4月,陳女士和姐夫陳某將60萬元現金、一箱中華煙交給施某某夫妻,請他們轉交應某某。但次日,施某某夫妻悉數退回,原因是應某某稱“事情比較大,100萬元才能搞定”。幾天后,陳女士準備了100萬元現金和一箱中華香煙,請施某某夫妻轉交。此后一個月,應某某又多次以跑關系為由,通過施某某夫妻從陳女士處要走220萬元現金。
過程中,陳某、施某某夫婦商定以“應某某跑關系要開支”為由,從陳女士處索要了30萬元私分。
2015年5月,陳女士丈夫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她找施某某夫妻要解釋,施某某夫妻稱判了沒關系,應某某可以幫助辦保外就醫。但陳女士去探視丈夫時,丈夫要她讓對方馬上還錢,否則報案。施某某夫妻和陳某退還30萬元,稱其他錢都給了應某某,陳女士隨后報案。
婺城區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應某某是個“老賴”,在浙江法院有四個執行案件,其中兩個是擔保人履行保證責任后的追償案,一個是未向銀行償還貸款的金融糾紛,另一個是與丈夫向人借款未按時還清的民間借貸案,四個執行案每個都只履行很小一部分,欠款超千萬元。她騙了陳女士的錢后,除了自己花銷,還用180萬元給家人買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應某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均已構成詐騙罪,判處應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施某某夫妻各有期徒刑5年3個月,陳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各處罰金。同時,責令被告人應某某退賠被害人陳女士320萬元和中華香煙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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