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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史研究︱李恭忠:“社會”概念的正式確立
新式“社會”概念之確立
19世紀中期,隨著第一次工業革命的完成和工業社會的到來,society作為一個現代概念在歐洲逐漸成型。一方面,社會學開始起步,繼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正式提出“社會學”這一名稱之后,馬克思(Karl Marx,1818—1883)和斯賓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分別構筑了各具特色的理論體系,推動society作為一個基石性的抽象概念范疇,進入日益精細復雜的政治和社會理論領域的中心地帶,而且逐漸產生越來越大的國際性影響。另一方面,作為實體現象的society更加常見,與普通人日常生活的關系變得更加密切。當時英國另一部著名的大型工具書《英語百科全書》,在societies和associations這一并列辭條下說:“身在歐洲和居留在世界其他地方的歐洲人,目前都有一個特點,即出于各種目的之societies或者associations的大幅增加……它們都有其特定的目標,確實建立在、并且存在于其成員們個人的一致同意基礎上……一般而言,在這個國度(country)里,可以說任何數量的個人均可獲準拿出自己的金錢和個人熱情,用于任何未被法令明確禁止的、或者是該社團的合法性問題一旦提交給法庭時不會被宣布為非法的目標。”這些釋文體現了一種明顯的興奮、自信和自豪感,結社的自愿原則、個人的結社自由,以及結社給人們生活帶來的變化,在這里得到了明白無誤的強調,而且被視為當時歐洲公共生活中的一大特征。

中國的改革派精英也對西方的society頗為關注。首任駐英使節郭嵩燾1877年初抵達英國以后,對英國的society和association產生了深刻印象,其日記中留下了不少關于這兩個英文單詞的中文音譯詞,并且具體解釋說:“凡會皆名蘇賽意地”,“蘇賽意地者,會也,英國凡學皆有會”;“蘇士爾申,譯言會也”。通過各種各樣的“會”,郭嵩燾看到了“英國學藝、經紀之盛”。不過,郭嵩燾對society的認知仍然停留在結社實體的現象層面。而且,根據鐘叔河的研究,郭嵩燾的日記文字傳回中國以后,遭到統治集團幾乎眾口一詞的非議和封殺,沒能產生實際影響。
中國知識人如同日本人那樣直接溝通東西方知識體系,從學理層面開展對于society概念的自覺探討,則要等到二十多年以后。比如嚴復,也直接從斯賓塞的英文著作入手,將其理論作品翻譯成中文出版。然而到了那個時候,中國人學習仿效的主要對象已經從歐洲變成了日本。經過日本人翻譯的歐洲政治思想和社會理論,包括society概念在內,成為中國人新知識的重要來源。在此情況下,嚴復經過深思熟慮選定用來對譯society概念的“群”雖然一度風行,但其使用頻度不久即被從日語傳入的新式“社會”一詞超過。關于具體的翻譯和傳播過程,以及嚴復、梁啟超、章太炎、康有為、吳稚暉等重要思想家對于“社會”概念的不同理解和實踐,本文前言中提及的先行研究,特別是陳旭麓、金觀濤、劉青峰、黃興濤、黃克武、馮凱等人的成果,已有充分的揭示。對此,本文不擬贅述,僅就新式“社會”概念傳入中國之初的概貌和基本特征作一大致勾勒。
從日語傳入中國的新式“社會”,與兼有名詞和動詞屬性的“群”字不同,只有名詞屬性,其內涵既指個別意義上的具體社團組織,也指總體意義上、更具抽象色彩的人群結合形態。1895年秋冬首次刊行的黃遵憲《日本國志》給出了“社會”的定義:“社會者,合眾人之才力、眾人之名望、眾人之技藝、眾人之聲氣,以期遂其志者也。”隨后列舉一些政治類、學術類、法律類、宗教類、醫術類、農業類、商業類、藝術類、游戲類、人事類“社會”的名稱,最后總結說“凡日本人,無事不有會,無人不入會”。黃遵憲此處所說“社會”,仍為個別意義上的社團組織。1897年初,梁啟超主筆的《時務報》分兩次轉載《大阪朝日新聞》的文章,介紹了日本人如何運用“社會”這一新概念來剖析日本的現狀和未來:“野蠻之地,無社會者焉。及文明漸開,微露萌蘗,久之遂成一社會。然則所謂社會,蓋以漸積成者也。抑社會二字,本非我國古來慣用之熟語,而社會之實形,自古已有……至近古與歐美相交,又大有變化……社會之進化于善,亦當常求之于變化之中也……然則日后我社會果為如何變化乎?則又不可不講求變化之方也。”
文中提到的具體變化之方,就是打破“學人社會”“俗客社會”“文藝美術之社會”“宗教道德之社會”“股分市情之社會”“格致博物之社會”之間互不相容、乃至互相排斥攻擊的局面,“推廣社會之容量,而包含異種異樣之事物”,從而達到“社會日進化于美境”的效果。1898年6月,維新派在日本神戶出版的中文報紙《東亞報》,刊載了英國斯配查(即斯賓塞)原著、日本人澀江保編譯、廣東番禺人韓曇首轉譯成中文的《社會學新義》第一節“論社會大義”,其中介紹了“社會”一詞的抽象內涵:“人類群居,互相交,互相依,互相生養之道,曰社會……社會與國家異,又與國民異,不可混同。國民者,謂有一定土地、在一定政體之下者也。國家者,即合一定土地與一定人民而言之……社會則比其意義為更廣,不論土地、人民政體一定與否,凡人多群居而為一團者,總稱為社會焉。”
1900年4月,與維新派關系密切的日本人在上海出版的《亞東時報》,刊載日本學者有賀長雄演講稿《論國家、社會之干系》的中文譯文,其中對于“社會”的界定,更加接近于一般意義上的人群組織:“人群相集,各遂其生,于是有社會焉,有國家焉。”有賀長雄還特別提醒:“國家,英語state之謂,與支那‘國家’義別,勿混視。社會,英語social之謂,支那學者譯以‘群’字,似不妥,姑從日本譯名。”
1904年,梁啟超主持的《新民叢報》設立新名詞解釋專欄,采譯日本學者健部遁吾的《社會學序說》及日本教育學術研究會編纂的《教育辭書》里的相關內容,對“社會”概念作出更清晰、更完整的理論界定:“社會,英Society,德Gesellschaft,法Societe。社會者,眾人協同生活之有機的、有意識的人格之混一體也。”并對協同生活、有機體、有意識、人格、混一體五個要點逐一進行解釋,最后總結說:“合此五者,則‘社會’之正確訓詁,略可得矣……中國于此字無確譯,或譯為‘群’,或譯為‘人群’,未足以包舉全義。今從東譯。”至此,不管是個別意義還是總體意義上的“社會”,其所指內涵已經很明晰,盡管范圍大小有區別,但都是出于相互依存、基于相互交往而形成的具有內在凝聚力的人群結合形態。
值得注意的是,嚴復、梁啟超等人提倡的“群”,與明治時期日本的“社會”一樣,乃是中國的新知識人在新舊秩序轉變之際所構想和追求的一種“根本和終極的原則”“根本性的社會團結”,因而是一個充滿正面色彩的概念。但與近代日語中的“社會”不同,也跟嚴復等人推崇的“群”不一樣,中文里新興的“社會”概念,卻沒有擺脫舊式“社會”一詞背后那種官方或者精英居高臨下的視角和輕蔑貶抑的態度,也沒有甩掉羅存德英華字典里society一詞的部分中文釋義所關聯的另類意象,在內涵和觀感上都不無曖昧之處。這種曖昧特征,主要體現為理論與實際、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背離乃至內在緊張關系。

首先,新的“社會”概念指向的是一種理論上的目標,被視為代表著時代變革的不二方向,而且與“國家”緊密聯系在一起,承載著國運興衰的重任。1902年,江蘇鹽城一位士紳提出救時建議:“非效東西各國,多立社會不可。社會者,所以合眾人之才力、心思、議論而為一事,以免勢渙力薄之患者也。”一批新知識人認識到,“社會為個人之集合團也”;“社會者國家之母也,則社會改良,國家自能變易面目”;“健全之國家,必無萎敗之社會;而萎敗之社會,決不能造健全之國家”;“國家者社會之集合體也,故有新社會,斯有新國家;有愛群之公德,斯有社會”;“欲爭自存、爭獨立,莫善于集合團體,以求全社會之幸福”。更有人提出:“從來國運之升降,恒視社會之變遷以為標準。蓋積人民而成社會,積社會而成國家。國家之文明,實萌芽于社會。”沿著這樣的思路,“社會”自然是應該大力提倡、正面建設的目標。
其次,新的“社會”概念在對接經驗現實的時候,又仍然帶有官方或者精英視角之下令人不屑、不滿的意涵。官紳階層和一些新式知識人以“上流社會”“上等社會”自居,對“下流社會”“下等社會”多有鄙夷、責難。有人批評“我國中等社會以下之風俗,本已習為卑惡陋劣”。有人指責“下等社會”“無愛國思想,故惟利是圖,甘為奴隸牛馬而不惜”。也有人擔心“下流社會易于釀事”。湖廣總督張之洞認為,“欲行立憲,當先開通下流社會知識,庶政方無紊亂破壞之慮”。當然,也有人批評“吾國之上等社會,亦慣于罔利營私,而不顧公家之利害”。甚至整體的“中國社會”,在不少人看來都是極其糟糕。有人痛感中國“一國之中分為無量數之社會,各有團體,各有利害……不能知公德之社會,實占眾社會中多數”。《東方雜志》頻繁轉載其他報刊發表的評論文章,指出“今日之社會,一往者極腐敗之社會也……成事不足,而敗壞有余”;“我中國之社會,無公德、無實力、無學問、無思想,其凌雜污下,久不足當世界之品評”;“中國社會”的現狀被視為“蕪穢濁亂”“庸惡陋劣”。“改良社會”于是成為一種頗具影響力的公共聲音。
再次,新舊雜陳的實體性“社會”,尤其是未受官方掌控的政治類“社會”,在官方眼里可能對統治秩序構成潛在威脅,因而需要予以約束限制。戊戌變法失敗之后趨于激進的康有為弟子歐榘甲,不滿足于穩健的政治改革,1902年發表、出版《新廣東》,隨即風行一時,其中公然提出聯合“秘密會黨”“秘密社會”,謀求廣東自立,作為“全中國自立之起點”。受歐榘甲影響,湖南人楊毓麟隨即撰寫了同樣風行一時的小冊子《新湖南》,倡言“提挈下等社會,以矯正上等社會”,鼓吹湖南人起來排滿獨立。革命派還借用日本人之口說:“下等社會者,革命事業之中堅也;中等社會者,革命事業之前列也。”隨著革命潮流的涌動,以及社會主義思想的初步傳入,“社會主義”“社會革命”術語也頻繁見于中文媒體。針對這種態勢,官方嚴加防范,禁止學生“私設社會”“搖惑人心”。也有人配合官方做法,在《申報》撰文宣稱“演說、社會之事……適足壞民心而蹙國脈”。清廷后來發布上諭,嚴禁學堂學生“干預國家政治,及離經叛道,聯盟糾眾,聚會演說”,并要求各級管學衙門、各學堂將此上諭抄錄一通懸掛堂上,各學堂的畢業文憑內亦須刊印此上諭中的禁令內容。清政府宣布預備立憲之后,一時間“中外庶僚從政之余,多有合群講習之事”。這種情況引起高層統治者的擔憂,后經憲政編查館奏準,規定現任官吏在本職之外“親蒞各社會研究政治、學術”,必須報請自己的長官批準,否則予以懲處。
新興“社會”概念的曖昧特征或者說內在緊張關系,在清末《結社集會律》的制訂過程及相關條文中得到了集中體現。鑒于立憲運動中各地結社集會之活躍,清廷“深恐謬說蜂起,淆亂黑白,下陵上替,綱紀蕩然”,遂于1907年冬明發上諭,要求憲政編查館會同民政部,“將關于政事結社條規,斟酌中外,妥擬限制,迅速奏請頒行。倘有好事之徒,糾集煽惑,構釀巨患,國法俱在,斷難姑容,必宜從嚴禁辦。”顯然,清政府從一開始就對“社會”,特別是實體性的政治類“社會”的活躍,心懷戒備和不滿。可是幾天以后,監察御史趙炳麟上奏說:“開會結社,未可一概禁止,請分別辦理。”于是,憲政編查館最終會同民政部擬訂了《結社集會律》,奏請朝廷審議,其思路和要旨為:“稽合眾長,研求至理,經久設立則為結社,臨時講演則為集會。論其功用,實足以增進文化,裨益治理。然使漫無限制,則又不能無言龐事雜之虞……《結社集會律》三十五條,除各省會黨顯干例禁,均屬秘密結社,仍照刑律嚴行懲辦外,其余各種結社集會,凡與政治及公事無關者,皆可照常設立,毋庸呈報。其關系政治者,非呈報有案,不得設立。關系公事者,雖不必一一呈報,而官吏諭令呈報者,亦當遵照辦理。如果恪守本律,辦理合法,即不在禁止之列。若其宗旨不正,違犯規則,或有滋生事端、妨害風俗之虞者,均責成該管衙門認真稽察,輕則解散,重則罰懲。庶于提倡輿論之中,不失納民軌物之意。”由此可見,統治集團一方面認識到并且承認“社會”的正面意義,另一方面仍然延續了傳統時代對于“社會”、特別是政治類結社集會之潛在威脅的擔憂、防范和管制。這種擔憂、防范和管制,并且上升到全局高度,以近代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下來。
進入民國以后,政府對于“社會”、特別是實體社團的防范基調依然延續下來。1912年9月,袁世凱領導的北京政府內務部基于“結合原聽自由、而保護屬在官吏”的指導思想,制定了結社集會專項調查表,其中包括名稱、宗旨、會所、發起人及首事人姓名職業、在會人數、成立日期、批準立案日期等欄目,要求各省據此開展詳細調查,匯總之后呈報內政部備案,并且要求以后每三個月呈報一次有關新設、解散或者更改名稱的情況。1914年3月,袁世凱當局又公布實施《治安警察條例》,明確賦予各級行政機關對當地“社會”的治安警察權,舉凡政治和公共事務方面的各種結社集會、屋外集合,以及公眾運動游戲,均需向所在地之警方呈報,行政機關如果認為其“有擾亂安寧秩序或妨害善良風俗之虞”,以及對于秘密結社,均可命令其解散;舉行活動時,警方可以派出穿著制服的警察官吏“監臨”現場。這樣的“社會”管制,在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以后依然沒有實質性的變化,直至1931年12月,國民黨召開四屆一中全會,李烈鈞等11名中央執行委員還要聯名鄭重提出“切實保障人民實行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之自由權”。這條提案雖然得到大會通過,但實施起來仍然道阻且長。
回頭再來看赫美玲《英華官話辭典》,其中society一詞的處理就變得意味深長。具體的釋義和用例,可以分為四個方面:首先,是部定詞“社會”,這是經過清朝末年的官方機構——隸屬于學部的編訂名詞館——審核并且確定下來的譯法;而主持這項審核工作的,恰恰就是曾經力主用“群”對譯society的嚴復。其次,主要是清末最后十余年里流行開來的一些新詞用例,比如“association會社”“society in general一般社會”“上流社會”“下流社會”“天足會”“教育會”“保畜會”“愛護牲畜會”“紅十字會”。再次,是馬禮遜以來的雙語辭典中早已使用過、稍顯陳舊的一些用例,比如“交友”“交接”“同伴”“人群”“會”“社”“Benevolent Society行仁會”“Christian Endeavor Society勉勵會”“會友”“會長”“社長”“會首”“會正”。最后,是帶有異端色彩的少數用例,即“會黨”“secret society私會、密會”。這些舉例釋義,可謂新舊雜糅、雅俗兼收,匯集了19世紀初以來西方人以及20世紀初中國人對于何為中國式society的經驗認知和觀感,也是中國近代“社會”概念的曖昧特征在清末民初雙語辭典里留下的痕跡。
結語
德國概念史專家科塞勒克(Reinhart Koselleck)曾經提出關于歐洲概念史的“四化”指標,即從時間化、民主化、政治化和意識形態化四個維度,去觀察分析特定概念何以成為一個近代基本概念。孫江結合近代東亞特別是中國歷史進程的實際,對科塞勒克的“四化”稍加改造,提出了“新四化”指標,即標準化、通俗化、政治化、衍生化。總的來看,“社會”這一近代概念在中國的確立過程,在形式特征上也大體符合孫江所說的“新四化”特征。從日語傳入中國的“社會”經由新式大眾媒體廣泛傳播,是為通俗化。改革派、革命派和政府當局對“社會”寄予不同的政治功能,“社會”進入相互沖突的政治場域,是為政治化。由“社會”而派生出“上流社會”“中等社會”“下等社會”“社會問題”“社會改良”“社會革命”等概念,是為衍生化。政治化和衍生化,又與通俗化互為推動。從“會”“社”“群”到部定新名詞“社會”,則是標準化過程的見證。
形式上的特征而外,內容上的特征尤其值得注意。Society與“社會”的早期相遇過程,體現了西方外來近代性與中國傳統本土經驗的結合。古漢語中的“社會”作為單一名詞,主要不是指近代以來那種一般性的人群結合形態,而是指脫離官府支配、乃至不無異端色彩的民間酬神賽會,并且往往與官方或者精英階層居高臨下的管控立場和輕蔑貶抑態度相聯。普通中國人日常生活中的社交結合傳統,包括不無異端色彩的結社現象,為society概念在中文語境里的最初落地提供了經驗基礎,這在19世紀前期來華傳教士編纂的英漢雙語辭典中得到了具體反映。19世紀中后期,近代“社會”概念在日本的生成過程體現了一條不同的路徑。可是,日語中新近生成的近代“社會”(Shakai)概念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傳入中國以后,卻與中文里原有的舊式“社會”一詞及其關聯的經驗、體驗相互混雜。中國傳統的本土經驗,最終對中國近代“社會”概念的生成,以及中國人對于近代“社會”的設想和體驗產生了實質影響。新傳入的“社會”概念,從理論上說指向時代變革的不二方向,其內涵所指跟“國運”升降、新型“國家”的建構這一宏大追求緊密相連;但在經驗和實踐層面,又仍舊帶有官方或者精英視角之下令人不屑、不滿的特征,而且仍被視為對政治秩序的潛在威脅。這種“社會”認知,也隱約提示著后來“國家—社會”關系以及“政治—社會”關系的構建方向。
(本文首發于《近代史研究》2020年第3期,原題《Society與“社會”的早期相遇:一項概念史的考察》,作者李恭忠為南京大學學衡研究院暨中華民國史研究中心教授。澎湃新聞經授權發布,原文注釋從略,現標題為編者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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