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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談:“無薪試崗”明顯違法,監管部門不能聽之任之
半月談微信公號6月5日消息,“免費試用11人,結果未錄用1人。”“正式入職前說是無薪試崗五天,今天是第五天,正準備明天簽約。結果臨時告訴我不用我了。” “我以為簽合同后會把工資補給我們,結果醫院說試崗期間免費培訓員工,試用工沒給企業帶來盈利,因此沒有勞動報酬。”……疫情期間復工后,求職者開始行動起來,大量勞動力涌入人才市場,然而卻遭遇一些企業苛刻的用人條件。據媒體報道,部分企業為了避開試用期用工成本,選擇招非全日制員工、無薪培訓輪崗、簽短期無薪上崗協議等違法方式“試用”員工,通過“無薪試崗”的堂而皇之的方式,讓本該拿到報酬的勞動者白干活。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為了相互了解而約定的考察期。勞動法中并不存在“試崗”概念,“無薪試崗”更是無稽之談,試用期必須支付勞動報酬。但在現實中,把試用期偷換概念搞成“無薪試崗”的現象還真不少。企業之所以這么干,有的是為了節省選人成本,把企業不需要的人零成本地淘汰掉,留下可用的人,有的則是為了節省開支,盯上了試用期的勞動價值,對勞動者進行“割韭菜”式壓榨。
在企業和勞動者的關系中,勞動者處于弱勢。就業競爭大,大多數時候求職者不得不妥協。對求職者來說,3—7天的“無薪試崗”,給求職者帶來太多的不安全感。即使在雙方了解、留用可能性大的情況下,無薪且毫無主動權,也會讓求職者有“未進門先被盤剝”的感覺,不利于企業留住人才。對企業來說,“無薪試崗”看似節省了幾天的用工成本,其實加大了用工風險,長遠來看更損失了企業的形象和品牌價值,對企業的長期健康發展不利,可謂得不償失。
“無薪試崗”顯然是違法的,一些企業之所以明目張膽,就是利用了試崗期間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一點,讓求職者有苦說不出。然而人社部2005年就發出《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當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時,勞動關系成立。對于一些企業的“無薪試崗”,監管部門應及時出手,制止這種錯誤做法。此外,“無薪試崗”現象的出現,也源于企業試用制度的不完善,企業應摒棄把勞動者簡單視為“勞動力”的短視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更加健全的試用制度,給予求職者更多的尊重和誠意!
(原題為《“無薪試崗”明顯違法,監管部門不能聽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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