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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車、270噸廢酸污染黃河支流,河南濮陽市長出庭當原告
金堤河,黃河下游支流,1964年后為豫魯兩省省界河流。21車、270噸廢酸液,被非法傾倒進金堤河支流回木溝內,造成嚴重污染。
涉事企業卻稱,并非廢酸,而是銷售的硫酸產品。啥?幾名無資質村民千里迢迢跨省“購買”鹽酸產品,“買”回來卻倒進河中,這是什么迷之操作?
6月5日,世界環境日,作為被污染河流所在市的市長,濮陽市人民政府市長楊青玖坐上了原告席,為被造成污染的河流“維權”。據介紹,這是河南首起由市政府為原告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大河報記者直擊庭審現場。

本文圖均為 大河報 圖
現場:21車廢酸污染黃河支流,濮陽市長出庭當原告
5日上午9時,原告濮陽市人民政府訴被告聊城德豐化工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案在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徐哲任審判長,與2名審判員、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了7人合議庭。
2018年的一天,濮陽縣金堤河大韓橋斷面自動監測點突然“爆表”,當地環保部門立即介入調查,發現河流內融入大量酸性液體。
誰倒的?倒的什么?倒了多少?污染面積有多大?當地立即啟動應急處置,經調查,造成污染的是21車270噸的廢酸液,將這些廢酸液倒入河中的,是吳某、白某等4人,傾倒地點為金堤河支流回木溝。此次廢酸傾倒造成回木溝及回木溝流向的金堤河岳辛莊段嚴重污染,沿岸農作物大量死亡,生態環境遭受嚴重損壞。
此外,當地也針對污染事件進行了應急處置,最大限度降低污染造成的影響,花費1389000元。
隨后,傾倒廢酸液的吳某等4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以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至兩年六個月不等。
不過,雖然傾倒廢酸的幾個人被判刑,但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誰來“買單”?經調查,這21車廢酸液來自山東聊城德豐化工有限公司,是吳某等人通過當地的徐某等2人從該公司拉回河南濮陽。
濮陽市人民政府認為,德豐公司作為化工企業,采用補貼銷售的方法,將其危險廢液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人員非法運輸和處置,造成當地嚴重污染,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向德豐公司索賠應急處置費用1389000元、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量評估綜合認定為4047394元,共計5516394元。
“環境問題是民生問題,市政府提起此次訴訟,就是為了盡到政府的生態保護責任,提升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楊青玖介紹,堅決向“企業排污、百姓受害、政府買單”這種現象說不,促使企業及個人正確認識和承擔環境違法的責任。

焦點1:市政府能否作為本案的原告?
市政府是否能作本案原告?被告企業提出質疑。他們在答辯中認為:濮陽市人民政府主體不適格,無權提起訴訟。
被告企業代理律師認為,被污染的河流是河南和山東的“界河”,金堤河又是黃河的支流,是跨省案件,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規定,省域內跨市地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級政府管轄,所以,此案應該由省政府起訴,不應該是市政府。
對此,原告代理律師、河南博云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唐有良表示,原告承認金堤河是兩省的界河,但此次造成的污染是在回木溝及回木溝流向的金堤河岳辛莊段,污染地點歸濮陽市管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一款明確,第一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由生態環境損害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焦點2:啥是磋商程序?
庭審中,雙方提到了一個新詞,“磋商程序”,這是啥程序?
徐哲介紹,磋商程序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的一個前置程序,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庭審現場,原被告雙方就前期磋商程序是否違法、是否有效進行了辯論。原告提供證據顯示,回木溝污染環境案刑事判決生效后,濮陽市人民政府依照《河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啟動磋商程序,與德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15日進行了兩次磋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遂提起訴訟。被告則認為,前期磋商程序違法。
焦點3:企業到底是“補貼銷售”還是違法處理廢液?
庭審過程中,被告代理律師提出,涉案的21車廢酸液,是企業正規生產的鹽酸產品,通過“補貼銷售”的方式出廠,在當地公安機關都有備案,并非處理廢酸液。在市場經濟下,企業根據市場需求進行補貼銷售,符合化工行業特點。
納尼?吳某等4人通過徐某等兩人從德豐公司“購買”了鹽酸產品,買回來卻倒進河中,這是什么迷之操作?
隨后,原告在法庭上提供了一組數據:被倒入河中的21車廢酸液,每車被告“補貼”給徐某等人200-300塊錢。“買賣雙方”不僅沒有簽訂銷售協議,賣貨的反而要給買貨的倒貼錢,不符合買賣的基本特征,不屬于銷售。
原告還提供了此前江蘇省的一起判例:一化工企業與個人簽訂協議,以一噸一塊錢的價格將廢酸液“賣出”,此外每噸再補貼數百元。最終法院認定該企業借“買賣”的名義,行非法處理危險廢物之實。
唐有良認為。江蘇省那起案子至少還有買賣的形式,本案被告借“補貼銷售”的套路非法處理廢棄物的意圖更加明顯。
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法院宣布休庭,未當庭宣判。

追問1:什么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濮陽市政府為啥會是原告?
關于環境資源審判案件,近年來,由檢察機關、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是比較新穎的起訴方式,很好的為被污染的環境索賠,維護了公共利益。那么,市政府作為原告,起訴一家企業,這是啥操作?
想弄清這個問題,需要先弄清環境保護領域的幾個法律法規。庭審結束后,記者就此專訪了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徐哲。
徐哲介紹,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開始實施,被稱為“史上最嚴”“長牙齒的法律”,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2017年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國務院授權省級、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下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
2019年6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開始施行。該規定明確,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等三種情形的,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或者受國務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部門,因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者無法進行磋商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追問2: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與公益訴訟啥區別?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都是為了更好地借助司法的力量保護環境,但兩者也有區別。”徐哲說,主要有三點,一是訴訟主體不同,公益訴訟原告是兩大類,社會組織或者檢察機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則可以由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或者受國務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部門作原告。
第二,程序不同。比如,環境生態損害賠償案有磋商前置程序,政府起訴前,需要先與企業就相關問題進行“談判”。兩輪磋商后無法達成協議,可提起訴訟。比如,環境生態損害賠償案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該調解協議不能自動生效,需要公示期滿30天,便于群眾對協議進行監督。
第三,責任承擔方式不一樣。修復生態環境是環境生態損害賠償案最主要的承擔責任方式。懲罰不是目的,將污染的環境恢復原狀才是。
省人大代表姬利強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將解決環境污染長期存在的一個困局:環境污染以前往往是企業損害、百姓受害、政府“買單”,政府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將實現誰污染、誰買單的環保理念。金堤河是黃河的支流,此案的審理是踐行習近平總書記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的生動司法實踐。
【延伸】
備受關注的民法典,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案的索賠權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表決通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作出明確!
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業內人士認為,民法典規定了侵權人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應承擔的修復責任和賠償責任,明確了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的索賠權。這一規定吸納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相關內容,在民法典中規定了公法性質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者賠償責任,是民法典的重大突破,體現了民法典對環境保護問題的回應,也是民法典“綠色化”、貫徹生態文明理念的成果。
(原題為《河南首例!濮陽市長出庭當原告!索賠55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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