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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院判決牧羊集團股權糾紛案:維持一審原判
2020年6月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許榮華與陳家榮、范天銘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依法審結。二審判決:駁回陳家榮、范天銘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該案與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公布的三大涉產權案之一的李美蘭與許榮華、陳家榮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案密切關聯。許榮華與李美蘭系夫妻關系,針對許榮華在看守所與陳家榮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李美蘭起訴請求確認協議無效。由于兩案的訴訟請求相同,該案判決后,李美蘭的訴訟請求也即實現。
許榮華于2008年9月因牧羊集團舉報其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而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許榮華于10月16日與牧羊集團時任工會主席陳家榮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在牧羊集團的15.51%股權及收益轉讓給陳家榮。公安機關后以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撤銷了許榮華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案。許榮華恢復人身自由后,于2009年9月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以該股權轉讓協議系受脅迫簽訂為由請求撤銷;與此同時,許榮華的妻子李美蘭也向法院起訴,要求認定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在仲裁委仲裁期間,陳家榮于2016年6月將案涉股權轉讓給牧羊集團的股東范天銘。2016年7月,當地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許榮華的仲裁請求。許榮華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仲裁委的仲裁裁決并得到支持,仲裁裁決于2016年12月被撤銷。許榮華遂再次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陳家榮與范天銘返還股權。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許榮華與陳家榮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系受脅迫所簽訂,非許榮華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要件,遂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支持許榮華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陳家榮與范天銘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一、許榮華主張2008年10月16日簽訂于看守所的協議,是在受到來自范天銘等不當利用公權力所實施的脅迫情形下簽訂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協議非許榮華的真實意思表示。一審法院認定該協議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撤銷情形并無不當。許榮華行使撤銷權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原審法院判決撤銷許榮華與陳家榮簽訂的案涉協議于法有據。
二、范天銘在2016年6月16日與陳家榮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受讓股權,因此范天銘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許榮華主張范天銘應當配合陳家榮返還股權。原審法院將范天銘作為第三人加入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三、范天銘是脅迫的參與者和案涉股權爭議過程的知情者,范天銘與陳家榮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目的是為股權回轉設置法律障礙,故該協議系雙方惡意串通,意圖損害許榮華的利益,應屬無效。因此,范天銘與陳家榮有義務共同返還許榮華案涉股權。
四、陳家榮與范天銘要求追加牧羊集團工會為當事人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結果正確,應予維持。陳家榮、范天銘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完全結束,本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委托雙方當事人所在地的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了判決書。
另悉,本案判決送達后,許榮華之妻李美蘭即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其與許榮華、陳家榮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案的起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依法作出準許撤訴的裁定。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大涉產權案之一的李美蘭與許榮華、陳家榮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案也順利結束。
(原題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許榮華與陳家榮、范天銘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案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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