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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二選一”與“六保”背道而馳,《電商法》要管起來

的確,這些年,互聯網平臺“二選一”現象嚴重。占有優勢地位的互聯網平臺巨頭,接二連三地要求入駐的商家“站隊效忠”,不能到其他平臺上賣貨,必須接受“二選一”。
據樊蕓代表的了解,不少頗具規模的央企,都曾遭遇到過電商平臺“二選一”,須放棄同其他平臺的合作,“對于央企來說尚且如此,更何況是那些實力薄弱的中小微企業,面對電商平臺要求商家‘二選一’的做法,他們是敢怒不敢言。”
為什么連央企面對互聯網巨頭的“二選一”低下頭?為什么一年前被寄予終結“二選一”厚望的《電子商務法》,到現在都沒有開出首張罰單呢?
其實,還是行業支配地位惹的禍,還是是壟斷惹的禍,“二選一”帶來的壟斷利益,遠遠超過了違法罰款的成本,何況到現在還沒有開過罰單,這更給了一些平臺僭越法律的“妄念”。
《電子商務法》第35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禁止“二選一”是法律的明確規定。政府對此也是三令五申,去年8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嚴禁平臺單邊簽訂排他性服務提供合同,保障平臺經濟相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司司長梁艾福也曾明確表態:互聯網領域的“二選一”、“獨家交易”是《電子商務法》明確禁止的行為。
針對“二選一”的法律有了,紅頭文件也下了,職能部門也表態了,還在等什么呢?法律不能是稻草人,能不能動真格,考驗著《電子商務法》的公信力。
首先,“二選一”的危害巨大,特別是,我國目前處于特殊的經濟環境之下,面臨著“六保”“六穩”的艱巨任務,能不能讓中小微企業在多個平臺做生意,關乎他們的生死,也關乎背后員工的飯碗。繼續執行“二選一”,可能是對小微企業的“奪命鐮刀”,直接沖撞到“保市場主體”的紅線上。執法部門絕不能再聽之任之。
其次,對于“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不能搞掩耳盜鈴、白馬非馬。中國互聯網的頭部平臺總共就那么幾家,有的已經強勢到如樊云代表所說的“連央企都得低聲下氣”。但是,有人堅決認為他們不構成“市場支配地位”,如何自圓其說呢?無非把“分母”做大,互聯網市場不夠了,用線下市場來當“分母”,“稀釋”掉了頭部平臺的市場支配地位。
就像法學家王曉曄所指出的:“以互聯網平臺的動態性和跨界性為由,將平臺一邊的服務放大到平臺多種服務和多邊范圍,甚至放大到線下產品和服務”,會“導致后續競爭分析失去合理的基礎”。我們看到,一些平臺對投資人報告時,就是“占市場一半以上”,被指責“二選一”時,就恨不得把全國、全世界的市場都放在“分母”上,顯示自己的“無辜+弱小”。
其實,互聯網平臺有其相對獨立性,一些中小企業被迫接受“二選一”,是被迫在幾個電商平臺之間作出選擇,而不是和線下的超市做“二選一”。這個不能被一些平臺攪渾了水。
樊蕓代表這次講得很直白,“保中小企業就是保民生”,“讓更多的中小商家在供應鏈平臺上,享受到良好的營商法治環境”。天大地大,大不過國法,PPT做得再炫,也不能掩蓋常識:一些平臺的“二選一”,連央企都要低頭,還敢說他們不算“市場支配地位”嗎?
企業敢怒不敢言,但法律必須要言,對“二選一”《電商法》不能成“稻草人”。
(原題為《兩會話題丨"二選一"與"六保"背道而馳 《電商法》要管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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